申請資格



申請人

(車主)

須為澳門機動車所有人即車主,且年滿18周歲並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即回鄉證)的澳門居民,可為本人登記持有的1輛澳門機動車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 申請人須為車輛所有人,不要求具備有效的澳門及內地駕駛資格。倘具備駕駛資格,則可自由選擇是否綁定自己為備案駕駛人。

車輛

澳門機動車是指在澳門登記並領取有效牌照,車長少於6米且座位數不超過9座(含駕駛人座位)的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私人用途)。 

  • 同一澳門機動車僅能使用一種優惠政策入出內地,即同一車輛不能同時擁有“粵澳兩地牌”、“橫琴單牌車”和“澳車北上”的資格。

駕駛人

駕駛人須為年滿18周歲的澳門居民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國護照及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身份證),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及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身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且持有內地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准駕車型應當包括其申請的機動車類型

  • 每輛澳門機動車最多可備案2名駕駛人,駕駛人備案後不得新增、取消或變更。
  • 駕駛人不必為車輛所有人,且可同時綁定作為不同車輛的備案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