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申請人

(車主)

須為澳門機動車所有人即車主,且年滿18周歲並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即回鄉證)的澳門居民(包括非中國籍人員),可為本人登記持有的1輛澳門機動車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 申請人須為車輛所有人,不要求具備有效的澳門及內地駕駛資格。倘具備駕駛資格,則可自由選擇是否綁定自己為備案駕駛人。

車輛

澳門機動車是指在澳門登記並領取有效牌照,車長少於6米且座位數不超過9座(含駕駛人座位)的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私人用途)。 

  • 同一澳門機動車僅能使用一種優惠政策入出內地,即同一車輛不能同時擁有“粵澳兩地牌”、“橫琴單牌車”和“澳車北上”的資格。

駕駛人

駕駛人須為年滿18周歲的澳門居民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包括非中國籍人員)或者外國護照及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身份證),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及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身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且持有內地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准駕車型應當包括其申請的機動車類型

  • 每輛澳門機動車最多可備案2名駕駛人,駕駛人備案後不得新增、取消或變更。
  • 駕駛人不必為車輛所有人,且可同時綁定作為不同車輛的備案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