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通關


預約通關新安排之規則及注意事項:

1.     以先到先得方式預約(最早可提前30天或最遲於預約日前1天的22:00前預約),額滿後停止當天預約申請,倘有預約配額被取消,將重新於平臺上發放供預約。

2.     每台車輛每月可預約3次通關。

3.     當月通關預約已使用後(出境澳門)才可以再次進行預約。

例子:

(一)   如今天是10月10日,可以同時持用10月18日及11月6日的通關預約, 但必須10月18日出境澳門後,才可以預約10月的其他日子,即每個月同一時間均可有一個有效仍未使用之通關預約。

4. 取消預約必須最遲於預約日前1天的22:00前取消,每台車輛每月最多可取消預約兩次。

5. 對於已預約但沒有於出境澳門之車輛,將限制其當月往後的通關預約,系統亦會向車主發出禁止預約的訊息。

例子:

(一)   例如在10月13日已預約但沒有出境澳門,則不能預約10月14日至10月31日的通關日子,而預約11月份不受影響。

 

過渡期間安排:

1.     於2023年9月份已預約但沒有出境澳門的情況,將按舊預約規則禁止預約,即車輛在一個月內每累計2次已預約而沒有出境澳門,將限制其往後通關的預約,系統亦會每月定期自動向車主發出禁止預約的訊息,並在發出相關訊息後的第30天後開始起計,不接納有關車輛參與隨後15天或更長期間的通關預約(具體期間視乎已預約而沒有通關的次數而定),違反新及舊預約規則的禁止預約日期將同期執行(請查閱以下舊預約規則的內容)

例子:

(一)  如市民於9月7、9日已預約但沒有出境澳門,將按舊預約規則被禁止於11月11日至11月25日通關預約。

(二)  如市民於9月7、9日已預約但沒有出境澳門,將按舊預約規則被禁止於11月11日至11月25日通關預約,同時市民於11月3日已預約但沒有出境澳門,將按新預約規則被禁止於11月4日至11月31日通關預約,新及舊預約規則將同期執行,即市民於11月4日至11月31日被禁止通關預約。

2.     如市民於9月份按舊預約規則預約了10月份的通關記錄,如10月份持有超過3個未使用的預約記錄,市民仍可按已預約記錄出境,不受新預約規則影響,但不能再約10月的通關預約。

例子:

(一)  如市民於9月份已預約10月1、5、7、11日出境澳門,可正常於10月1、5、7、11日出境澳門。

(二)  如市民於9月份已預約10月1、5、7、11日出境澳門,但10月5日已預約但沒有出境澳門,按新預約規則將被禁止於10月6至31日預約通關,但仍可於10月7及11日出境澳門。

(三)  如市民於9月份已預約10月1、5、7、11日出境澳門,可以取消7及11日的預約,可按新預約規則預約一次10月份通關,但需於10月5日出境澳門後才能預約,並需注意由於已取消了兩次預約,10月份不能再取消預約。

 

有關舊預約通關規則(失約部份):

對於已預約但沒有通關之車輛,倘車輛在一個月內每累計2次已預約而沒有通關,將限制其往後通關的預約,系統亦會每月定期自動向車主發出限制預約的訊息,並在發出相關訊息後的第30天後開始起計,不接納有關車輛參與隨後15天或更長期間的通關預約(具體期間視乎已預約而沒有通關的次數而定)。

例子:

 

(一)   9月當月累計已預約但沒有通關達2次,不接納其通關預約15天,於翌月通知,例如在10月10日通知,則在11月11日至11月25日不接納其預約通關;

 

(二)   9月當月累計已預約但沒有通關達4次,不接納其通關預約30天,於翌月通知,例如在10月10日通知,則在11月11日至12月10日不接納其預約通關;

 

(三)   9月當月累計已預約但沒有通關達6次,不接納其通關預約45天,於翌月通知,例如在10月10日通知,則在11月11日至12月25日不接納其預約通關。

 

註:當月累計每遞增2次,不可預約天數相應累加15天,如此類推。

 

 

關於預約通關新試行安排,可致電交通事務局專線+853 88666363。

 

入出廣東須知:

  • 預約後按預約日期駕車前往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進入廣東;
  • 通關時,出示“澳車北上車輛出境預約紀錄”(系統上的圖片或手機截圖);
  • 車輛通關時,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
  • 車輛須懸掛澳門機動車號牌;
  • 入境內地後僅可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行駛;
  • 駕駛人應當遵守內地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
  • 車輛每次入境後在內地連續停留不得超過30天、每年在內地累計停留不得超過180天,且不得超過牌證有效期;
  • 自覺接受檢查,並在規定期限內返回澳門;
  • 嚴格遵守內地及澳門的疫情防控要求和健康管理規定;
  • 攜帶實體正本文件,包括:內地及澳門相關的機動車保險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及有效出入境證件、車輛登記摺及車契、內地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