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及注意事項


1. 預約通關及注意事項:

1.1. 以先到先得方式預約(最早可提前30天或最遲於預約日前1天的22:30前預約),額滿後停止當天預約申請,倘有預約配額被取消,將重新於平臺上發放供預約。

1.2. 每輛車輛透過逐次預約通關,在完成使用當月第一次預約通關後方可預約該月第二次的通關,如此類推。

1.3. 每輛車輛每月可預約3次通關入境內地。

例子:

(一)   如今天是10月10日,可以同時持用10月18日及11月6日的通關預約, 但必須10月18日出境澳門後,才可以預約10月的其他日子,即每個月同一時間均可有一個有效仍未使用之通關預約。

 

1.4. 取消預約必須最遲於預約日前1天的22:00前取消,每輛車輛每月最多可取消預約兩次。

例子:

(一)   例如在10月13日已預約但沒有出境澳門,則不能預約10月14日至10月31日的通關日子,而預約11月份不受影響。

 

1.5. 根據相關規定,如發現澳門車輛在不具備「澳車北上」當天預約通關入境內地的有效名額的情況下進入內地,自查實確認後,首次違反,相關車輛將被限制通關入境內地一個月,續後的每次違反,相關車輛將被限制通關入境內地三個月,相關限制措施以連續方式執行,且將連帶影響違規車輛對於倘有使用「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和「澳門私家車預約使用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服務」。

 

1.6. 倘“再次申請”已到交警備案環節(6/8階段),即已完成驗車所需程序及上載了符合要求的內地保險,可預約新保險生效後的通關日期,然而,倘相關牌證審批未獲批准,車輛不可通關,呼籲車主/駕駛人務必在通關前提前一天檢查相關申請是否已獲批准。

如預約當天相關申請仍未獲批准,不視作失約,但會視作已使用當月一次通關次數,故建議提前一天檢查,倘需取消預約通關者,請在通關前一天22:00前取消。

 

例子:
情況一: 以原有的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到期日4月15日為例,市民已提早提出再次申請,並已到交警備案環節(6/8階段),市民提交保險於4月16日生效,市民可預約4月17日或以後的日子通關。
情況二: 以原有的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到期日4月15日為例,市民已提早提出再次申請,並已到交警備案環節(6/8階段),市民提交的保險於4月21日生效為星期天,內地及澳門同為非辦公日,一般情況下相關單位會於下一工作日(4月22日)審批牌證,建議市民可預約4月23日或以後的日子通關。

例子:

情況一: 以原有的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到期日4月15日為例,市民已提早提出再次申請,並已到交警備案環節(6/8階段),市民提交保險於4月16日生效,市民可預約4月17日或以後的日子通關。

情況二: 以原有的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到期日4月15日為例,市民已提早提出再次申請,並已到交警備案環節(6/8階段),市民提交的保險於4月21日生效為星期天,內地及澳門同為非辦公日,一般情況下相關單位會於下一工作日(4月22日)審批牌證,建議市民可預約4月23日或以後的日子通關。

 

 

2. 入出廣東須知:

 

  • 預約後按預約日期駕車前往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進入廣東;
  • 車輛通關時,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
  • 車輛須懸掛澳門機動車號牌;
  • 入境內地後僅可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行駛;
  • 駕駛人應當遵守內地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
  • 車輛每次入境後在內地連續停留不得超30天、每年在內地累計停留不得超過180天,且不得超過牌證有效期;
  • 自覺接受檢查,並在規定期限內返回澳門;
  • 嚴格遵守內地及澳門的其他出入境的規定;
  • 攜帶實體正本文件,包括:內地及澳門相關的機動車保險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及有效出入境證件、車輛登記摺及車契、內地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