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私家車

港珠澳大橋澳門配額新申請(圖文包)

2023年度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個人常規配額排序名單抽籤結果

查詢抽籤結果:   
排序名單
 個人配額

日期: 2023-03-21  <個人配額>

日期: 2023-06-19  <第一輪替補名單>

日期: 2023-08-25  <新增名單及第二輪替補名單>

日期: 2023-10-16  <續發名單>

日期: 2023-11-20  <第二輪續發及第三輪替補名單>

日期: 2023-12-21  <第三輪續發及第四輪替補名單>

序號: 1-2109

序號: 2110-2315

序號: 2316-2859

序號: 2860-3359

序號: 3360-3894

序號: 3895-4511

簡介 申請資格 申請程序 注意事項
常見問題        

 

公告

 

簡介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交通事務局公告,根據行政長官的批示,批准發出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三年期個人常規配額共2109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且為私人用途的輕型客車(下稱“澳門私家車")可在三年有效期內憑配額多次經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

 

申請資格

申請人資格:
 
澳門居民
在香港—從事受薪工作/*開設公司/持有房屋/商舖/土地等自置物業(車位除外)
  *公司須在2023年1月1日前成立
   
駕駛員資格:
 
一配額最多配三名駕駛員
申請人須為駕駛員(70歲或以上除外)
澳門居民
持澳門駕駛執照/特別駕駛許可證(具輕型汽車駕駛資格)
   
車輛資格 
 
車主為申請人
澳門註冊私人用途之輕型客車 (須已完成汽車所有權的登記)


 

申請程序

 

〈第一階段-網上進行〉 (2023-02-08上午10時至2023-03-14下午6時)

有意參與配額抽籤須前往以下網址填寫及提交申請意向表,並繳交抽籤費五百澳門元:https://epay.dsat.gov.mo

 

〈第二階段-預約親臨〉
(首批:2023-03-27至2023-05-31 辦公時間內)
(第一輪替補:2023-06-20至2023-08-31 辦公時間內)
(新增及第二輪替補:2023-08-25至2023-11-30 辦公時間內)
(續發:2023-10-16至2024-1-19 辦公時間內)
(第二輪續發及第三輪替補:2023-11-20至2024-2-26 辦公時間內)

(第三輪續發及第四輪替補:2023-12-21至2024-3-28 辦公時間內)

申請人親臨或委託他人到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提交資格文件:

  1.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2. 香港從事受薪工作的證明文件(如:工作簽證註1,最近的香港納稅證明文件註1樣本-薪俸稅單),政府發出的證明文件或最近12個月內發出之強積金單據 );或
  3. 在香港開設公司的證明文件 (如:由香港公司註冊處核證的公司周年申報表樣本-NAR1或法團成立表格正本樣本-NNC1或政府發出的證明文件樣本-NSC1,和該香港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樣本- CI及商業登記證樣本-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影印本樣本-無限公司之商業登記須交正本;或
  4. 在香港持有房屋/商舖/土地等自置物業(車位除外)的證明文件(如:由土地註冊處核證的土地登記冊正本樣本-土地登記冊可於土地註冊處網上服務http://www.iris.gov.hk申請並選擇郵遞到澳門)或政府發出的證明文件,但不包括差餉/地租通知書、物業稅評稅通知書。)

  5. 樣本僅供參考之用,按港方實際發出之式樣為準。

 

〈第三階段-網上進行〉
(首批:2023-04-17上午10時至2023-06-30下午6時)
(第一輪替補:2023-07-19上午10時至2023-09-30下午6時)
(新增及第二輪替補:2023-09-11上午10時至2023-12-14下午6時)
(續發:2023-10-25上午10時至2024-1-31 下午6時)
(第二輪續發及第三輪替補:2023-11-28上午10時至2024-3-5 下午6時)

(第三輪續發及第四輪替補:2023-12-29上午10時至2024-4-5 下午6時)

獲通過上述第二階段資格審核的申請人須登入網址https://app.dsat.gov.mo 填寫申請資料(具體填寫注意事項請參閱“用戶指南”)及上載以下指定文件:

  1. 申請人及各駕駛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澳門當局發出的證明其具相關駕駛資格的牌證正本或影印本(港方所需文件)
  2. 車輛四面圖照片 (港方所需文件,樣本
  3. 車輛所有權登記憑證、車輛登記摺
  4. 車輛的三地保險證明文件
  5. 如車輛屬粵澳機動車輛,需繳交「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准通知書」正本或副本。

 

〈第四階段-預約親臨〉
(首批:2023-05-17至2023-07-14 辦公時間內)
(第一輪替補:2023-07-31至2023-10-13 辦公時間內)
(新增及第二輪替補:2023-09-18至2023-12-21 辦公時間內)
(續發:2023-11-1至2024-2-7 辦公時間內)
(第二輪續發及第三輪替補:2023-12-5至2024-3-12 辦公時間內)
(第三輪續發及第四輪替補:2024-1-3至2024-4-10 辦公時間內)

獲通過上述第三階段的申請人須親臨或授權他人註2到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簽署核實所提交的配額申請表、其他所需證明文件及繳交發給配額費用:

 

  1. 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申請表(格式 084/DDAVC)(市民無需自行填寫,只須於本局即場提供已填寫之表格上簽署核實)
  2. 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申請表(港方所需文件,樣本)(市民無需自行填寫,只須於本局即場提供已填寫之表格上簽署核實)
  3. 國際通行許可證申請書(港方所需文件,樣本) (市民無需自行填寫,只須於本局即場提供已填寫之表格上簽署核實)
  4. 申請人簽名式樣(港方所需文件,樣本)(*此文件可自行列印表格填寫交回或由本局提供之表格上簽署核實)
  5. 最近三個月的香港聯絡地址證明影印本(如使用其他居港人士或公司地址,須同時提交相關使用地址證明授權書、身份證或公司商業登記副本) (港方所需文件,樣本
  6. 由香港銀行發出的港幣540元支票或本票(劃線並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收款人)(港方所需費用)
  7. 各駕駛員簽署的行駛港珠澳大橋駕駛員之聲明(內地所需文件)   (*此文件須自行列印表格填寫交回或由本局提供之表格上簽署核實)
  8. 如澳門機動車由多位車主共同持有,須提交由非申請配額之車輛持有人簽署之聲明書 (樣本
  9. 發給配額費用(澳門元1000元正)

 

註1:此文件須出示正本以核實。

註2:被授權人需向本局提交由申請人簽署的授權書正本、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及被授權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合法逗留文件影印本,便可協助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當中,提交予香港運輸署的申請表格僅得由申請人簽署,被授權人則可代簽署關於澳門局方的申請表格,亦可憑授權書於本局馬交石服務專區領取表格,於申請人簽署後交回。

 

 

注意事項

  1. 配額有效期三年,但每年仍須續內地及香港牌證http://www.dsat.gov.mo/hzmb/car_cross_hz_flow.aspx
  2. 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按先後排序,並在交通事務局網站上公佈結果。
  3. 每一配額均可配備不多於三名指定駕駛員,指定駕駛員須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及由澳門當局發出的證明其具相關駕駛資格的牌證。配額申請人必須為指定駕駛員,但年齡達70歲或以上之申請人可無須作為指定駕駛員。
  4. 獲發配額後,如需更換使用配額的車輛(下稱“配額車輛")、車輛註冊號碼或駕駛員,每項資料的更改將收取費用(澳門幣壹仟圓正)。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5. 獲發配額後,不得連續超過180日處於未有向本局指定配額車輛或指定配額車輛被取消註冊的狀態,否則,將取消有關配額。
  6. 配額不得轉讓 ,如車輛所有人在配額有效期內更改為另一所有人(配額持有人不再是配額車輛的所有人),以及上點所述情況,有關配額將會被取消。
  7. 配額車輛須為配額持有人在澳門註冊登記為私人用途的輕型客車,而為符合香港的法例要求,由首次登記日期起計車齡達六年或以上的車輛必須在每年辦理「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及「國際通行許可證」前於澳門通過檢驗;配額持有人亦必須確保配額車輛於行駛港珠澳大橋時持有三地有效車輛強制保險。
  8. 配額車輛和其指定駕駛員須遵守港澳相關法例規定。此外,由於大橋主橋位於內地司法管轄區,配額車輛及駕駛員在大橋主橋行駛時,須遵守內地法例及內地對來往港澳但不入境珠海車輛的規定。
  9. 具備有效配額、香港運輸署發出的有效「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CRP)和「國際通行許可證」(ICP)、澳門海關發出的有效「車輛邊境通行證」和「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以及內地發出的有效「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和「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及三地有效保險的配額車輛,可行駛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任何人或公司須自行對因其自身、內地或香港的原因導致其配額車輛未能經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的情況及有關後果負責。
  10. 在領取由香港運輸署發出的有效「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CRP)和「國際通行許可證」(ICP)前,須先完成辦理澳門海關的「車輛邊境通行證」和「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申請。
  11. 配額持有人、指定駕駛員或配額車輛如違反申領配額及港澳有關牌證的條款,其有關配額 及牌證可被取消,其配額 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如配額、牌證或入境資格被取消,相應的配額及牌證亦可被取消。
  12. 如內地根據內地規定取消有關車輛或申請人的入境資格,其相關配額及牌證可被取消,其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3. 同一配額持有人只可於同一期間持有私家車往來港澳的澳門配額或香港配額,若於同一期間被發現同時持有私家車往來港澳的澳門配額及香港配額,其配額可被取消,其日後的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4. 如發現配額持有人 或指定駕駛員曾利用配額車輛進行走私、運送他人偷越邊境、非法營運(包括“白牌車”)、違規攜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未申報應實施檢驗檢疫的行李或貨物等違法活動,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5. 如發現配額持有人曾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港澳跨境私家車牌證,其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其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6. 申請人及配額持有人所填寫及提交的一切資料均須屬實,並無虛訛,否則其申請將不予受理或其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其申請將不予受理,以及可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17. 如配額車輛無正當理由逾期離港或無法離港,自離港或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8. 如發現配額車輛曾超出通行區、通行條件或並非由指定駕駛員駕駛,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一年,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9. 經澳門海關張貼在配額車輛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在配額有效期間不得任意移除,違反者將可被視作超出通行條件處理。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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