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私家车

港珠澳大桥澳门配额新申请(图文包)

2023年度澳门私家车往来港澳常规配额排序名单抽签结果

查询抽签结果:   
排序名单
 个人配额

日期: 2023-03-21  <个人配额>

日期: 2023-06-19  <第一轮替补名单>

日期: 2023-08-25  <新增名单及第二轮替补名单>

日期: 2023-10-16  <续发名单>

日期: 2023-11-20  <第二轮续发及第三轮替补名单>

日期: 2023-12-21  <第三轮续发及第四轮替补名单>

序号: 1-2109

序号: 2110-2315

序号: 2316-2859

序号: 2860-3359

序号: 3360-3894

序号:3895-4511

简介 申请资格 申请程序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公告

 

简介
  根据刊登于二零二 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4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副刊交通事务局公告,根据行政长官的批示,批准发出澳门私家车往来港澳三年期个人常规配额共2109个 , 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且为私人用途的轻型客车(下称“澳门私家车")可在三年有效期内凭配额多次经港珠澳大桥往来港澳两地。

 

申请资格

申请人资格:
 
澳门居民
在香港—从事受薪工作/*开设公司/持有房屋/商铺/土地等自置物业(车位除外)
  *公司须在2023年1月1日前成立
   
驾驶员资格:
 
一配额最多配三名驾驶员
申请人须为驾驶员(70岁或以上除外)
澳门居民
持澳门驾驶执照/特别驾驶许可证(具轻型汽车驾驶资格)
   
车辆资格 
 
车主为申请人
澳门注册私人用途之轻型客车(须已完成汽车所有权的登记)


 

申请程序

 

〈第一阶段-网上进行〉(2023-02-08上午10时至2023-03-14下午6时)

有意参与配额抽签须前往以下网址填写及提交申请意向表,并缴交抽签费五百澳门元:https://epay.dsat.gov.mo

 

〈第二阶段-预约亲临〉
(首批:2023-03-27至2023-05-31 办公时间内)
(第一轮替补:2023-06-20至2023-08-31 办公时间内)
(新增及第二轮替补:2023-08-25至2023-11-30 办公时间内)
(续发:2023-10-16至2024-1-19 办公时间内)
(第二轮续发及第三轮替补:2023-11-20至2024-2-26 办公时间内)

(第三轮续发及第四轮替补:2023-12-21至2024-3-28 办公时间内)

申请人亲临或委托他人到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提交资格文件:

  1.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2. 香港从事受薪工作的证明文件(如:工作签证注1,最近的香港纳税证明文件注1样本-薪俸税单),政府发出的证明文件或最近12个月内发出之强积金单据 );或
  3. 在香港开设公司的证明文件 (如:由香港公司注册处核证的公司周年申报表样本-NAR1或法团成立表格正本样本-NNC1或政府发出的证明文件样本-NSC1,和该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样本- CI及商业登记证样本-有限公司之商业登记影印本样本-无限公司之商业登记须交正本;或
  4. 在香港持有房屋/商铺/土地等自置物业(车位除外)的证明文件(如:由土地注册处核证的土地登记册正本样本-土地登记册可于土地注册处网上服务http://www.iris.gov.hk申请并选择邮递到澳门)或政府发出的证明文件,但不包括差饷/地租通知书、物业税评税通知书。)

  5. 样本仅供参考之用,按港方实际发出之式样为准。

 

〈第三阶段-网上进行〉
(首批:2023-04-17上午10时至2023-06-30下午6时)
(第一轮替补:2023-07-19上午10时至2023-09-30下午6时)
(新增及第二轮替补:2023-09-11上午10时至2023-12-14下午6时)
(续发:2023-10-25上午10时至2024-1-31 下午6时)
(第二轮续发及第三轮替补:2023-11-28上午10时至2024-3-5 下午6时)

(第三轮续发及第四轮替补:2023-12-29上午10时至2024-4-5 下午6

获通过上述第二阶段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须登入网址https://app.dsat.gov.mo 填写申请数据(具体填写注意事项请参阅“用户指南”)及上载以下指定文件:

  1. 申请人及各驾驶员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澳门当局发出的证明其具相关驾驶资格的牌证正本或影印本(港方所需文件)
  2. 车辆四面图照片 (港方所需文件,样本
  3. 车辆所有权登记凭证、车辆登记折
  4. 车辆的三地保险证明文件
  5. 如车辆属粤澳机动车辆,需缴交「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正本或副本。

 

〈第四阶段-预约亲临〉
(首批:2023-05-17至2023-07-14 办公时间内)
(第一轮替补:2023-07-31至2023-10-13 办公时间内)
(新增及第二轮替补:2023-09-18至2023-12-21 办公时间内)
(续发:2023-11-1至2024-2-7 办公时间内)
(第二轮续发及第三轮替补:2023-12-5至2024-3-12 办公时间内)

(第三轮续发及第四轮替补:2024-1-3至2024-4-10 办公时间内)

获通过上述第三阶段的申请人须亲临或授权他人注2到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签署核实所提交的配额申请表、其他所需证明文件及缴交发给配额费用:

 

  1. 澳门私家车往来港澳常规配额申请表(格式 084/DDAVC)(市民无需自行填写,只须于本局即场提供已填写之表格上签署核实)
  2. 过境车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申请表(港方所需文件,样本)(市民无需自行填写,只须于本局即场提供已填写之表格上签署核实)
  3. 国际通行许可证申请书(港方所需文件,样本) (市民无需自行填写,只须于本局即场提供已填写之表格上签署核实)
  4. 申请人签名式样(港方所需文件,样本)(*此文件可自行打印表格填写交回或由本局提供之表格上签署核实)
  5. 最近三个月的香港联络地址证明影印本(如使用其他居港人士或公司地址,须同时提交相关使用地址证明授权书、身份证或公司商业登记副本) (港方所需文件,样本
  6. 由香港银行发出的港币540元支票或本票(划线并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银行或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港方所需费用)
  7. 各驾驶员签署的行驶港珠澳大桥驾驶员之声明(内地所需文件) (*此文件须自行打印表格填写交回或由本局提供之表格上签署核实)
  8. 如澳门机动车由多位车主共同持有,须提交由非申请配额之车辆持有人签署之声明书 (樣本
  9. 发给配额费用(澳门元1000元正)

 

注1:此文件须出示正本以核实。

注2:被授权人需向本局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正本、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及被授权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合法逗留文件影印本,便可协助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当中,提交予香港运输署的申请表格仅得由申请人签署,被授权人则可代签署关于澳门局方的申请表格,亦可凭授权书于本局马交石服务专区领取表格,于申请人签署后交回。

 

 

注意事项

  1. 配额有效期三年,但每年仍须续内地及香港牌证http://www.dsat.gov.mo/hzmb/car_cross_hz_flow.aspx
  2. 申请以计算机抽签方式按先后排序,并在交通事务局网站上公布结果。
  3. 每一配额均可配备不多于三名指定驾驶员,指定驾驶员须持有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及由澳门当局发出的证明其具相关驾驶资格的牌证。配额申请人必须为指定驾驶员,但年龄达70岁或以上之申请人可无须作为指定驾驶员。
  4. 获发配额后,如需更换使用配额的车辆(下称“配额车辆")、车辆注册号码或驾驶员,每项数据的更改将收取费用(澳门币壹仟圆正)。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已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5. 获发配额后,不得连续超过180日处于未有向本局指定配额车辆或指定配额车辆被取消注册的状态,否则,将取消有关配额。
  6. 配额不得转让 ,如车辆所有人在配额有效期内更改为另一所有人(配额持有人不再是配额车辆的所有人),以及上点所述情况,有关配额将会被取消。
  7. 配额车辆须为配额持有人在澳门注册登记为私人用途的轻型客车,而为符合香港的法例要求,由首次登记日期起计车龄达六年或以上的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过境车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及「国际通行许可证」前于澳门通过检验;配额持有人亦必须确保配额车辆于行驶港珠澳大桥时持有三地有效车辆强制保险。
  8. 配额车辆和其指定驾驶员须遵守港澳相关法例规定。此外,由于大桥主桥位于内地司法管辖区,配额车辆及驾驶员在大桥主桥行驶时,须遵守内地法例及内地对来往港澳但不入境珠海车辆的规定。
  9. 具备有效配额、香港运输署发出的有效「过境车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CRP)和「国际通行许可证」(ICP)、澳门海关发出的有效「车辆边境通行证」和「车辆通关电子卷标」(RFID),以及内地发出的有效「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及三地有效保险的配额车辆,可行驶港珠澳大桥往来港澳两地,任何人或公司须自行对因其自身、内地或香港的原因导致其配额车辆未能经港珠澳大桥往来港澳两地的情况及有关后果负责。
  10. 在领取由香港运输署发出的有效「过境车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CRP)和「国际通行许可证」(ICP)前,须先完成办理澳门海关的「车辆边境通行证」和「车辆通关电子卷标」(RFID)申请。
  11. 配额持有人、指定驾驶员或配额车辆如违反申领配额及港澳有关牌证的条款,其有关配额 及牌证可被取消,其配额 及牌证申请亦将不予受理。如配额、牌证或入境资格被取消,相应的配额及牌证亦可被取消。
  12. 如内地根据内地规定取消有关车辆或申请人的入境资格,其相关配额及牌证可被取消,其配额及牌证申请亦将不予受理。
  13. 同一配额持有人只可于同一期间持有私家车往来港澳的澳门配额或香港配额,若于同一期间被发现同时持有私家车往来港澳的澳门配额及香港配额,其配额可被取消,其日后的配额及牌证申请亦将不予受理。
  14. 如发现配额持有人 或指定驾驶员曾利用配额车辆进行走私、运送他人偷越边境、非法营运(包括“白牌车”)、违规携带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未申报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行李或货物等违法活动,该车辆相应的配额可被取消,而自查实确认之日起计三年内,配额持有人及行为人的配额及牌证申请亦将不予受理。
  15. 如发现配额持有人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港澳跨境私家车牌证,其配额可被取消,而自查实确认之日起计三年内,其配额及牌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16. 申请人及配额持有人所填写及提交的一切数据均须属实,并无虚讹,否则其申请将不予受理或其配额可被取消,而自查实确认之日起计三年内,其申请将不予受理,以及可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7. 如配额车辆无正当理由逾期离港或无法离港,自离港或查实确认之日起计三年内,配额持有人及行为人的配额及牌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18. 如发现配额车辆曾超出通行区、通行条件或并非由指定驾驶员驾驶,自查实确认之日起计一年,配额持有人及行为人的配额及牌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19. 经澳门海关张贴在配额车辆的「车辆通关电子卷标」(RFID),在配额有效期间不得任意移除,违反者将可被视作超出通行条件处理。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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