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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四月共處罰7宗公共停車場管理不當行為

日期 : 23-05-2024

交通事務局持續對各公共停車場進行巡查,於發現可歸責管理公司的情況按相關招標案卷承投規則的規定作出跟進,2024年1月至4月期間共對7宗個案進行處罰,涉及的處罰原因包括未能提供錄影記錄、錄影保存期限未符合要求、工作人員的設置未符合承投規則要求、員工沒有配戴工作證、員工沒有穿著制服和沒有遵守行政當局的指引要求等。

就早前湖畔大廈停車場因閘機故障影響駕駛者駛離停車場,交通事務局共接獲5宗涉及相關事件的意見反映。經本局了解,是次故障為突發網絡異常引起,管理公司當時已作應急處理,包括為離場車輛進行登記及手動開啟閘機,並派員到出口閘機協助車輛離場,以先放行後補扣泊車費方式處理,暫沒有跡象顯示管理公司存在處理失當。

另外,根據第28/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第三條,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時間為全日二十四小時且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各公共停車場的專用規章另有規定者除外。倘車輛停泊時間沒有超過停泊上限,有關行為並沒有違反使用規則。然而,交通事務局注意到部分電動車長時間停泊於充電車位的問題,本局呼籲電動車車主於車輛完成充電或不用充電時,應主動將車輛轉泊至非充電車位,騰出充電位供其他有需要車輛使用,善用公共泊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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