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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1/DGT/DDGT/2010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26-05-2010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李偉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18,根據第0056/DGT/F.C/2008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楊建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71,根據第0019/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九年四月九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李志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13,根據第0041/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添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58,根據第0027/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九年六月十一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龔德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564,根據第R015/DGT/F.C/2008號稽查人員行動補充報告書所載,涉嫌於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固定的士站內沒有按先後次序載客,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龔建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89,根據第0042/DGT/F.C/2008號實況筆錄及第0042B/DGT/F.C/2008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八年七月十六日在與乘客商討車資後才開車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國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85,根據第0038/DGT/F.C/2009號實況筆錄及第0038B/DGT/F.C/2009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在車上蓋有暫停載客牌情況下揀選客人之意圖並作出拒載之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頼永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813,根據第03488/2009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九年九月二十五在氹仔新世紀酒店的士站得悉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乘客前往君怡酒店,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龔建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89,根據治安警察局氹仔警司處通知編號5922/2008/CT ( 附於治安警察局來函編號1043/2008/DPI內 )所載,涉嫌於二○○八年八月十六日在氹仔廣東大馬路近悅景峰門口,被警員發現向乘客濫收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日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 長

           汪 雲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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