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DGT/DDGT/2010號通知 – 罰款
日期 : 26-05-2010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張少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36,根據第0024/SVT/2008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260908/0136/DGT/F.C/2008,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按有關規定於車內擺放專業工作證(的士),故本人於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楊仕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36,根據第0014/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4312/0346/DGT/F.C/2009,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按有關規定於車內擺放專業工作證(的士),故本人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龔建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89,根據第0067/SVT/2007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260808/0137/DGT/F.C/2008,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七年七月十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用物件遮蓋擺放於的士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而令人看不見,故本人於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劉有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9XXX(X),根據第0010/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4315/0345/DGT/F.C/2009,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在未考取及持有專業工作證(的士)的情況下,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故本人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經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f)項,科處罰款澳門幣五千元(MOP5,000.00)。
楊志才,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803,根據第0031/SVT/2008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8072/148/SVT/2008,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八年四月五日駕駛的士駛經的士站旁之行車道時,在前方路面暢通的情況下,將的士停下並接載乘客離去,故本人於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d)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錦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8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866,根據第0076/SVT/2007號的士乘客投訴紀錄表及稽查人員行動補充報告書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585108/0227/DGT/F.C/2008,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七年八月一日主動詢問及得知乘客目的地後,拒絶接載並立即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國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85,根據第0004/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4223/0341/DGT/F.C/2009,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乘客走到其所駕之的士旁時,便下車詢問乘客目的地,及後向乘客要求按錶旗收費外另附加一特定金額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思恩,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455,根據治安警察局第三警務警司處通知書編號7374/C3/2008 (附於治安警察局來函編號1368/澳門警務廳/2008內)所載,寄送控訴書編號為0255508/0132/DGT/F.C/2008,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八年八月六日駕駛的士營運時,收取與收費表所定車資有別之款額,故本局代局長於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該規章的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的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而違反第214/98/M號訓令之違法者,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e)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 長
汪 雲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