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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3/DGT/DDGT/2010號通知 – 罰款

日期 : 26-05-2010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黃容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20,有關利害關係人在看見乘客揚手截的士後便將車停下,詢問乘客目的地後,向乘客表示不順路及趕回家,最後在沒有接載乘客的情況下駕車離去,由於事發時所發生的情況與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中引述的法規內容並不盡相同,故認為有關之法規並不適用於此個案;載於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第0114/SVT/2007號的士乘客投訴紀錄及稽查人員行動補充報告書內,控訴書編號為0689308/0260/DGT/F.C/2008。而根據本人於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191/DGT/F.C/2009號報告書內批示駁回利害關係人提起之聲明異議,並維持有關之處罰決定,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經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正(MOP1,000.00);另根據資料顯示,繳納罰款限期已過了十一天,請在本通知刊登之日起計的十九天內繳納罰款。

 

杜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846,有關利害關係人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用物件遮蓋擺放於的士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而令人看不見,而由於利害關係人於接獲有關通知繳納罰款公函後,未有按照有關期限於收信日起計十五日內( 至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就有關事宜提起聲明異議,故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提起之聲明異議不被接納;載於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第0053/DGT/F.C/2008號實況筆錄內,控訴書編號為0689008/0261/DGT/F.C/2008。本局代局長於二○○九年八月十七日第208/DGT/F.C/2009號報告書內批示駁回利害關係人提起之聲明異議,並維持有關之處罰決定,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正(MOP500.00);另根據資料顯示,繳納罰款限期已過了十八天,請在本通知刊登之日起計的十二天內繳納罰款。

 

 

     違法者可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違法者應在上述限期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長

汪 雲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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