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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徵收二○一一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

日期 : 08-03-2011

通 告

茲通知,交通事務局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十八)項、第三十條及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七條的規定,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徵收二○一一年度汽車、輕型電單車、重型電單車及工業機器車的使用牌照稅。

繳納稅款時,應出示車輛登記摺正本以確認車輛資料。市民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以下地點繳納稅款:

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二.交通事務局網上電子繳費網站 https://epay.dsat.gov.mo

三.銀行(倘於下列任一銀行以支票納稅,只可使用同一銀行的支票)

-    中國銀行(29間分行)

-    大豐銀行(23間分行)

-    澳門商業銀行(15間分行)

-    大西洋銀行(12間分行,不包括總行)

-    澳門永亨銀行(12間分行)

-    匯業銀行(8間分行)

-    澳門國際銀行(6間分行)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澳門分行(總行)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12間分行,不包括設於港澳碼頭之分行)

四、財政局

-    財政局大樓

-    北區接待中心

-    氹仔接待中心

 

五、郵政局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郵政總局

09:00 ~ 17:00

09:00 ~ 12:00

紅街市郵政局

09:00 ~ 16:45

09:00 ~ 16:30

文化中心郵政局

10:00 ~ 13:00

14:30 ~ 17:45

10:00 ~ 13:00

14:30 ~ 17:30

濠景郵政局

10:00 ~ 18:00

10:00 ~ 13:00

海洋花園郵政局

12:00 ~ 18:00

通訊博物館商店

星期二至星期日   09:30 ~ 16:30

 

在指定期限過後,即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後的六十天內繳納稅款者,除須額外徵收遲延利息以及等於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外,還須科處相等於稅款雙倍的罰款,並只可在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付;倘在六十天繳稅補充期限過後仍未繳納上述款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或地方行駛或停泊,則本局會將欠稅卷宗送交財政局進行強制徵收。

不繳納稅款而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者,須徵收相當於欠稅金額三倍的罰款。

 

局長

汪雲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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