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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徵收二○一○年度的車輛的使用牌照稅(豁免)

日期 : 08-03-2011

 

茲通知,本局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徵收二○一一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徵收期將於三月三十一日結束。按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核准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四條第一款a)、b)、f)及h)項規定,屬於下列獲豁免該稅項的自然人及法人,請從速辦理豁免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申請手續:

-     於澳門設有代表處且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其成員的國際機構及組織;

-     獲澳門接受的外交實體或領事實體,但僅以互惠對待及作自用的情況為限;

-     公益法人及行政公益法人;

-     經特別法給予豁免的其他實體;

-     電動車輛之持有人;

按同一條第二款a)及b)項規定從事以下活動的人士:

-     集體運輸殘疾人士;

-    個別運輸殘疾人士,但該等人士須為具有相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無能力程度者,且車輛僅得為普通型號及汽缸容積不超過1600cc;

 

按以上規章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規章及任何特別法所定的豁免稅項的車輛所有人,均須向交通事務局車輛處(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遞交具說明理由的申請書,申請豁免是年的車輛使用牌照稅。

此外,倘有關車輛的狀況出現任何變更,尤其當車輛的擁有權已轉移;用途改變;非由擁有車輛的實體使用,或獲豁免的理由不再存在時,應儘速通知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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