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4/DGT/DDGT/2010號通知 – 作出陳述
日期 : 26-05-2011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利害關係人,在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日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作出口頭陳述或提交書面陳述,以便就有關涉嫌違法事宜發表意見及提供資料。
根據第0011/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的士司機譚偉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04,涉嫌於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第0040/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及第R007/DGT/F.C/2010號稽查人員行動補充報告書所載,的士司機朱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42,涉嫌於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濫收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
根據第0024/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及第R003/DGT/F.C/2010號稽查人員行動補充報告書所載,的士司機張少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36,涉嫌於二○一○年二月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拒載,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
根據第00762/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的士司機霍匯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912,涉嫌於二○一○年三月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拒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
根據第01540/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的士司機勞培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688,涉嫌於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不按排隊順序上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
利害關係人未於上述期間作出口頭陳述或提交書面陳述,並不影響有關行政程序依法繼續進行。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