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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5/DGT/DDGT/2010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26-05-2011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李小杰,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820,根據第0064/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三月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何永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608,根據第0080/DGT/F.C/2009號實況筆錄及第0080B/DGT/F.C/2009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看到有3 名乘客走近其的士,便立即詢問乘客之目的地,當聽到乘客之目的地為氹仔君怡酒店後,便向乘客要求支付其自訂之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72,根據第0037/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037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在車上並沒有於錶旗上蓋上“暫停載客”牌,故顯示該的士為空車待租狀態,乘客要求接載前往關閘,但向乘客要求支付其自訂之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黎柏標,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570,根據第P-0005/DGT/F.C/2009號的士協調員工作紀錄表所載,涉嫌於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正駕駛的士在的士站內排隊候客,顯然該地點屬上條所指之停泊待租地點,即所駕之的士正處“空車”待租狀態,故任何人亦得租用,但利害關係人卻在乘客上了車及說出目的地後,向乘客表示其目的地太遠而拒絶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日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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