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DGT/DDGT/2010號通知 – 罰款
日期 : 26-05-2011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張少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36,根據第0002/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9346/0617/DGT/F.C/2009,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李偉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18,根據第0056/DGT/F.C/2008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5816/0487/DGT/F.C/2009及0907169/0535/DGT/F.C/2009(第二次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楊建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71,根據第0019/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5818/0488/DGT/F.C/2009及0907168/0536/DGT/F.C/2009(第二次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四月九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李志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13,根據第0041/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8830/0595/DGT/F.C/2009,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任長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11,根據第0034/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控訴書編號為0908826/0593/DGT/F.C/2009,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八月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添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58,根據第0027/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7618/0560/DGT/F.C/2009,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六月十一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故本人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蘇月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13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810,根據第0057/DGT/F.C/2009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0148/0005/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十一月二日違規上客,故本人於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d)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龔德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564,根據第R015/DGT/F.C/2008號稽查人員行動補充報告書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5820/0490/DGT/F.C/2009及0907166/0538/DGT/F.C/2009(第二次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違規上客,故本人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龔建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89,根據第0042/DGT/F.C/2008號實況筆錄及第0042B/DGT/F.C/2008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5822/0495/DGT/F.C/2009及0907163/0541/DGT/F.C/2009(第二次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八年七月十六日在與乘客商討車資後才開車接載,故本人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任長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11,根據第0033/DGT/F.C/2009號實況筆錄及第0033B/DGT/F.C/2009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8827/0592/DGT/F.C/2009,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八月十日在看見乘客截車後,即時駛至其身旁停下,但卻沒有按正常的做法,打開車門讓乘客上車後才詢問目的地,而是在車內探頭向站在車外之乘客詢問目的地,在得知目的地後,沒有接載乘客便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馬秀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224,根據第R008/DGT/F.C/2009號稽查人員行動補充報告書及第0042/DGT/F.C/2009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1700/0146/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十月一日乘客已上了利害關係人所駕之的士,在說出目的地後,卻出言拒絕接載,並叫乘客乘坐別之的士前往目的地,乘客亦表示已重覆兩次要求接載,但均遭到拒絕,故本人於二○一○年五月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郭炎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450,根據第0082/DGT/F.C/2009號實況筆錄及第0082B/DGT/F.C/2009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0653/0049/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十二月五日拒絶運載乘客到指定目的地,故本人於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該規章的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的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而違反第214/98/M號訓令之違法者,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e)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 長
汪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