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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2/DGT/DDGT/2011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16-09-2011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梁社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420,根據第0005/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何誠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45,根據第0259/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古章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291,根據第0019/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鄭光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416,根據第0154/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陳忠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94,根據第0261/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月十六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張鉅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80,根據第0275/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炳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18,根據第0183/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183B/DGT/F.C/2010及0183C/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在得知乘客目的地(澳門國際機場)後,要求車資澳門幣150元,作為接載乘客前往目的地之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玉倫,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6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134,根據第0107/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主動要求100元的車資才接載乘客到關閘,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宋禮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31,根據第0267/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違規上客,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炳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18,根據第0204/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04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八月十四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在得知目的地為陶陶居後,表示不去並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羅志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438,根據第0014/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014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乘客當時要求接載到關閘時,卻回答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子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11,根據第0167/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167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七月十三日的士處於營運狀態,但沒有接載乘客到指定目的地,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澤全,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837,根據第0234/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34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九月十六日看到乘客截的士時,將的士駛至乘客身旁停下,主動詢問乘客去那裡,在得知乘客目的地(新馬路),卻向乘客表示唔啱路,拒絕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永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52,根據第0227/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27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九月十日駕駛之的士錶旗上是蓋有「暫停載客」牌,主動駕車駛至乘客身旁停定與乘客交談數句之後便離開,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新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73,根據第0302/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302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得悉後沒有接載乘客至目的地,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善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996,根據第0316/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316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看到兩名女乘客揚手截的士時,將的士停下並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利澳酒店),即向乘客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建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068,根據第04009/2009及04231/2009號投訴記錄及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741/澳門警務廳/2009(通知編號12306/2009/C3)所載,涉嫌於二○○九年十一月七日於新建華商業中心接載乘客到財神酒店(最後到了三區警局),在沒有詢問乘客之情況下,選擇走港澳碼頭路線(總長3.99公里),而不選擇最短距離經水塘馬路路線(總長3.06公里)前往,即在乘客沒有指示之情況下,選擇了較原本長0.93公里之路線,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康永,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44,根據第02649/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八月十四日於關閘廣場(的士站上客區)接載乘客前往殷皇子大馬路百福麵家,沒有行駛黑沙環馬路經水塘馬路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約4.02公里),而行駛東北大馬路經港澳碼頭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約5.68公里)之兜路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嘉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57,根據第01775/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五月三十日於威尼斯人西翼的士站前往澳門國際機場,從乘客提供之收據資料顯示,利害關係人沒有循最短程路線行車,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誠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45,根據第00463/2010及00656/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二月九日在英皇酒店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乘客前往沙欄仔曾兆榮醫務所之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鄭煒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299,根據第01349/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在氹仔威尼斯人度假村(西翼的士站)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乘客前往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澳門蛋)之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許少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0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9,根據第00837/2011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在接載乘客前往海立方後,繼而在皇家金堡拒絕繼續接載乘客前往氹仔出入境事務廳之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ERIC LEE(李展鵬),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08,根據第02291/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七月十八日在富豪酒店門前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乘客前往永利酒店之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日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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