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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3/DGT/DDGT/2011號通知 – 罰款

日期 : 16-09-2011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范少英,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96,根據第0145/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6729/0609/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六月十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李坤,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539,根據第0146/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6731/0620/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六月十二日違規上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d)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達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01,根據第0112/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112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5431/0512/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五月二日要求以100元車資才接載乘客前往目的地,故本人於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光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1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072,根據第0186/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186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8255/0745/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聽到乘客之目的地為氹仔碼頭,便表示要收工及如要接載需額外付15元附加費,故本人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展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70,根據第0249/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49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8614/0790/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十月四日乘客說要去新世紀酒店,利害關係人說不按錶旗計算,收費要一百元,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衛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56,根據第0084/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084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4264/0396/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四月二日在乘客在等候及揚手截的士,利害關係人駛至乘客身旁,主動探頭向外對乘客說話,主動問乘客去澳門嗎,當乘客表示不是後,便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銳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253,根據第0205/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05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7724/0682/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八月十七日的士處於營運狀態,一名男子拉開車門,利害關係人主動詢問要去哪裡,當說出要前往之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便告之不去要交更,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222/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22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8511/0777/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九月七日所駕之的士屬營運狀態,沒有蓋上「暫停載客」牌,利害關係人駛經事發地點時透過左前車窗與乘客交談數句之後便離開,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均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4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092,根據第0244/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44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8619/0788/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所駕之的士錶旗上是蓋有「暫停載客」牌的,並駕駛的士到事發地點停定,期間有一名乘客拉開該的士之左前車門,探頭與利害關係人交談數句之後便離開,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金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68,根據第02093/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5537/0513/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六月三十日駕駛一輛MN-32-81黑色的士從機場接載一名外藉乘客前往仔豪庭都會途中,趕乘客下車,故本人於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家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29,根據第01377/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3997/0372/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五月四日在金龍酒店接載乘客到關前街,要求乘客於營地街下車,由於乘客腳部受傷及攜帶小孩,堅持於關前街下車,而司機則以高速轉彎、大力響號甚至將找回之零錢掉在地上之行為回報給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龔建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89,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043/2008/DPI(氹仔警司處通知編號5922/2008/CT)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59977/0505/DGT/F.C/2009及0907162/0542/DGT/F.C/2009(第二次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八年八月十六日在仔廣東大馬路近悅景峰門口利害關係人駕駛的士車輛編號MN-26-04時,被警員發現利害關係人向一名男乘客濫收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該規章的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的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而違反第214/98/M號訓令之違法者,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e)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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