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
EN
主選單
通告

第006/DGT/DDGT/2011號通知 – 罰款

日期 : 10-11-2011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李小杰,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820,根據第0064/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2885/0279/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三月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陳庚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75,根據第0101/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3669/0412/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蘇澤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694,根據第0329/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0878/0082/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七月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陳偉龍,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475,根據第0288/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9787/0883/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黎柏標,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570,根據第P-0005/DGT/F.C/2009號的士協調員工作紀錄表所載,控訴書編號為0908828/0591/DGT/F.C/2009,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在乘客上了車及說出目的地後,卻表示因目的地太遠而拒絶接載,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濃重,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49,根據第005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05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3365/0358/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二月六日主動詢問乘客之目的地,卻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丹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5,根據第0207/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07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530/0544/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五月八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要去關閘,便著乘客前往的士站乘坐其他的士,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該規章的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的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而違反第214/98/M號訓令之違法者,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e)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長

 汪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