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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5/DGT/DDGT/2011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10-11-2011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朱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42,根據第010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學詩,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733,根據第017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學詩,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733,根據第012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楊錦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95,根據第016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第0120/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李細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519,根據第012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李志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930,根據第006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二月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譚偉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04,根據第0011/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朱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42,根據第0040/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及第R007/DGT/F.C/2010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書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主動詢問目的地後,卻表示要求收取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鄭志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82,根據第0063/DGT/F.C/2011號及第0063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二月八日主動詢問目的地,在得知乘客目的地為關閘後便表示要收取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巫云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06,根據第0248/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R023/ DGT/F.C/2010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書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月三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金沙)後,卻表示要收取澳門幣壹佰元作為到目的地之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930,根據第018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8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四月十八日主動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回答欲往“黑沙環”後,卻沒有接載乘客便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萬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777,根據第008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08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當乘客回答要去觀音堂後,卻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金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68,根據第0070/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070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二月九日主動詢問站於車外之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欲往黑沙環後,便向乘客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祥仔,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803,根據第007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及第R008/ 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二月十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後,卻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少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233,根據第0079/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079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乘客表示揮手截車,便將車停下,主動詢問目的地後,卻表示要收工而拒絶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600,根據第002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028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得悉後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萬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777,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67/澳門警務廳/2011(通知編號4230/2011/C3)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金沙娛樂場對出之行車道,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乘客之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炳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295,根據第01985/2011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葡京酒店的士站,向乘客說出與提供的士服務無關之說話,來明示或暗示拒絕接載乘客的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社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153,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511/澳門警務廳/2011(通知編號3696/2011/C3)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接載乘客前往提督馬路,在開車後不久後因雙方對目的地了解有誤的問題而在凱旋門要求乘客下車並使用粗言穢語辱罵乘客的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0866/2011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十日駕駛車輛編號MD-44-93接載乘客從澳門國際機場前往海明灣畔,到達目的地時車資為澳門幣29.5元,乘客攜帶了二件行李,行李附加費共6元,機場附加費5元,應付29.5+6+5=40.5元,而乘客繳付50元後,卻向乘客表示按機場規定已少收0.5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0743/2011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駕駛車輛編號MD-44-93接載乘客從澳門國際機場前往仔六棉酒家,到達目的地時車資為澳門幣23.5元,乘客攜帶了二件行李,行李附加費共6元,機場附加費5元,應付23.5+6+5=34.5元,卻要求乘客繳付45元,故多收10.5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勞培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688,根據第01540/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在美高梅酒店正門不按排隊順序上客, 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日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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