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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1/DGT/DDGT/2012號通知 – 作出陳述

日期 : 24-02-2012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利害關係人,在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日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作出口頭陳述或提交書面陳述,以便就有關涉嫌違法事宜發表意見及提供資料。

 

根據第0300/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的士司機趙崑松,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5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978,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第034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的士司機容國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628,涉嫌於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第030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30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的士司機謝振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844,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違規上客,該行為可能觸犯經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

 

根據第028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8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的士司機朱偉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820,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拒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

 

根據第031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1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的士司機葉林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50,涉嫌於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拒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

 

 

利害關係人未於上述期間作出口頭陳述或提交書面陳述,並不影響有關行政程序依法繼續進行。

 

 

局長 

汪雲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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