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DGT/DDGT/2012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24-02-2012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趙崑松,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5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978,根據第0335/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許綿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09,根據第023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六月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張少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36,根據第011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賀家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55,根據第0073/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達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9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87,根據第010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朱錦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47,根據第0037/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二月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莫展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85,根據第022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2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六月二日詢問乘客去哪裡,當乘客回答去電廠交電費,便回答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炳樞,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43,根據第0230/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30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六月六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永利酒店,便回答乘客不去那邊,交更,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達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9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87,根據第0317/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17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台端詢問乘客欲往哪裡後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耀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56,根據第0219/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19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得悉後即揮手且沒有接載有關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培霖,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55,根據第029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9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主動詢問乘客到那裡去,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利澳,卻回答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第R017/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21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主動詢問乘客到哪裏,但在得知目的地為山頂醫院後,表示要收工而沒有接載乘客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鄭煒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299,根據第023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38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詢問乘客要到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港澳碼頭,便回答乘客只接載到關閘之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炳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18,根據第0219/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19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九月三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皇家金堡,隨即向乘客表示不願接載並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子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11,根據第0270/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70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表示欲往荷蘭園,便回答乘客不去,沒有接載乘客並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玉堂,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735,根據第001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01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一月六日駕駛車上蓋有暫停載客牌的士(M-28-15)駛至壹號廣場門前停車,向兩名乘客詢問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來來超市,隨即向乘客表示要交更,沒有接載乘客後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軒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50,根據第0277/DGT/F.C/2011號及第0277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乘客表示欲往「華都」,利害關係人回應說華都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少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52,根據第0198/DGT/F.C/2011號及第0198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五月一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為新濠天地,便向乘客表示需要車資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許綿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09,根據第023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涉嫌於二○一一年六月七日於不可以上客的地點接載乘客,當時亦已按下錶旗以計算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郭月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24,根據第0322/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涉嫌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駕駛MN-21-72在星際酒店的士站接載一名男乘客,錶旗落下後仍手持點著之香煙,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h)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子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11,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879/2010/DPI(通知編號9229/2010/CT、9237/2010/CT、9240/2010/CT、9248/2010/CT)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駕駛的士MC-21-11於威尼斯人酒店西翼旅遊巴士停泊區,向乘客要求付款澳門幣100元,才願接載乘客到仔,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偉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04,根據第04825/2011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在銀河(近旅遊巴的士站)接載乘客前往新濠天地(君悅酒店),沒有在奧林匹克游泳館圓形地繞回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約3.42公里),而是在奧林匹克游泳館圓形地經蓮花海濱大馬路及路氹城大馬路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約4.29公里),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志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143,根據第01349/2011號投訴記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在接載乘客前往四季酒店,到達目的地後以粗言穢語問候乘客母親,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潤發,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02,根據第04169/2011、04179/2011號投訴記錄及投訴信函條碼編號1100113354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駕駛黑的M-19-45於佛山街附近時,四名乘客要求接載至筷子基,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鄺寶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1XXX(X),根據第010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在未持有權限當局發出之專業工作證(的士)而從事的士營運工作之違規事實,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f)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伍千元(MOP5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日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 長
汪 雲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