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
EN
主選單
通告

第003/DGT/DDGT/2012號通知 – 罰款

日期 : 24-02-2012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陳忠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94,根據第0261/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8507/0773/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十月十六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陳志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86,根據第0117/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4763/0447/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五月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張鉅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80,根據第0275/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1582/0119/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何誠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45,根據第0259/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8918/0805/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張少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36,根據第R003/DGT/F.C/2010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書及第0024/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893/0586/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二月四日的士是處於營運中且排隊順序到達的士站上客,乘客上車後不久後便下車,而乘客說出目的地後,沒有接載乘客便開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炳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18,根據第0204/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04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7705/0699/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八月十四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的,在得知目的地為陶陶居後,表示不去並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澤全,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837,根據第0234/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34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9215/0843/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在看到乘客截的士時,將的士駛至乘客身旁停下,並主動詢問乘客去那裡,在得知乘客目的地(新馬路)後,卻向乘客表示不啱路,拒絕接載乘客便開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永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52,根據第0227/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27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7728/0703/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九月十日所駕駛之的士錶旗上是蓋有「暫停載客」牌,並主動駕車駛至乘客身旁停定,與乘客交談數句之後便離開,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子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11,根據第0167/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167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6741/0615/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七月十三日的士處於營運狀態,沒有接載乘客到指定目的地,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新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73,根據第0302/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302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0570/0027/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得悉後沒有接載乘客至目的地,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炳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18,根據第0183/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183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7274/0632/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乘客目的地(澳門國際機場)後,卻要求車資澳門幣150元,作為接載乘客前往目的地之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卓偉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656,根據第0250/DGT/F.C/2010號實況筆錄及第0250B/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9320/0857/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十月四日乘客說出目的地為路環威斯汀,利害關係人要求收取200元作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許少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0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9,根據第00837/2011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2760/0250/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九日接載乘客前往海立方後,繼而在皇家金堡拒絕繼續接載乘客前往氹仔出入境事務廳之違規行為,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誠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45,根據第00463/2010及00656/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2222/0209/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二月九日在英皇酒店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乘客前往沙欄仔曾兆榮醫務所之違規行為,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康永,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44,根據第02649/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7315/0650/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八月十四日在關閘廣場(的士站上客區)接載乘客前往殷皇子大馬路百福麵家,沒有行駛黑沙環馬路經水塘馬路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約4.02公里),而行駛東北大馬路經港澳碼頭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約5.68公里)之兜路行為,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 i)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嘉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57,根據第01775/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004757/0443/DGT/F.C/2010,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五月三十日在於威尼斯人西翼的士站前往澳門國際機場,從乘客提供之收據資料顯示利害關係人沒有循最短程路線行車,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該規章的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的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而違反第214/98/M號訓令之違法者,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e)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N區櫃檯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 長

汪 雲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