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的組成
日期 : 20-10-2020
按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規定,系統由終端機、計程錶、錶旗、收據列印器、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以及報警裝置組成。車載智能終端系統須具有資料收集、處理、儲存、傳輸及顯示的功能,且能讓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透過遠程傳輸方式與其用於監管的士客運服務的設備連接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