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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相關規定

日期 : 20-10-2020

  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於2019年6月3日生效。為有效監察的士客運服務,該法律規定的士須安裝商標及型號已獲交通事務局核准的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以及具備補充法規和競投案卷規定的其他設備,而同日生效的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則補充規定了的士須安裝車載智能終端系統,該系統由終端機、計程錶、錶旗、收據列印器、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以及報警裝置組成。當時已獲發執照之的士則須於18個月內(即2020年12月3日前)安裝上述設備。

 

  按上述行政法規規定,車載智能終端系統須具有資料收集、處理、儲存、傳輸及顯示的功能,且能讓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透過遠程傳輸方式與其用於監管的士客運服務的設備連接訊號。可見,傳統的計程錶難以配合上述系統及法例要求的監察功能,故交通事務局決定採用包含上述各項設備的一體化系統,並透過公開招標物色能提供合適系統設備的供應商。

 

  交通高等委員會於2020年5月5日通過供應商“新利達與銳明聯盟”開發之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並由2020年8月1日起陸續為全澳的士安裝系統設備。

 

法律條文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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