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DGT/DDGT/2012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26-12-2012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趙崑松,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5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978,根據第0300/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容國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628,根據第034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田熾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23,根據第0147/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涂永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48,根據第019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劉錦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57,根據第0421/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21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沙梨頭新街),利害關係人便向乘客搖搖頭,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錦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57,根據第R036/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05/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詢問乘客到哪裡去,乘客回答要去關閘,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不去,便加油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鄭志全,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068,根據第040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03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但得知後卻揮手示意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胡家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43,根據第045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54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板障堂),利害關係人卻回應不去,沒有接載乘客便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趙善育,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651,根據第043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3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乘客欲打開車門時, 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到哪裡,當乘客進入車廂後,利害關係人卻要求乘客下車,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蕭澤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57,根據第047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7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目的地後卻表示不去並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林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9,根據第047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7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目的地後卻揮手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59,根據第031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14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目的地後卻回應去不了,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毅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6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31,根據第003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3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向乘客表示要交更,但詢問乘客目的地,當得知目的地後卻回應很塞車不去了,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葉林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50,根據第031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1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九月二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卻回應去氹仔才去,並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華山,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632,根據第003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3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目的地後,沒有回應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偉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820,根據第028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8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八日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目的地後,回應交班不去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少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52,根據第006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6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葡京酒店,利害關係人沒有回應便開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嘉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71,根據第R017/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32/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為金麗華,利害關係人說要交班,沒有接載有關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錦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10,根據第R020/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43/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駛至萬利酒店行車道入口,當時一名乘客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把的士停靠在其身旁,乘客便打開左後方車門上車,利害關係人一邊開車一邊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答到新葡京,利害關係人便說要交班及打開車門要求乘客下車,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蕭澤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57,根據第R014/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04/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於乘客對面之「湘之味菜館」前路段,並大聲詢問乘客去哪裡,而乘客即表示前往關口,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去便開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霍匯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912,根據第R026/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91/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詢問去哪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沒有接載乘客便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鄭志全,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068,根據第000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0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一月五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便說出目的地(蓮花口岸),利害關係人聽到目的地後表示不打錶,100元送乘客去目的地,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方錫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1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42,根據第002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2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 去不去關閘,利害關係人卻要求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方錫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1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42,根據第006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6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得知目的地,卻要求2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靜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86,根據第003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3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表示欲前往澳門炮竹檔,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因很塞車,車資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靜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86,根據第036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68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十日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表示欲往威尼斯人,利害關係人聽到目的地後卻向乘客表示需付車資60元另加2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少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52,根據第0481/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81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主動詢問目的地,乘客表示去新葡京,利害關係人回應不打錶,去便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藝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402,根據第040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0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主動詢問乘客往哪裡,乘客回答為關閘,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不計錶,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偉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07,根據第002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2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便說出目的地(機場),利害關係人卻回應一百元,因乘客覺得不合理故向利害關係人說打錶,利害關係人卻說不要,隨即叫乘客前往乘坐賭場免費巴士,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國松,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05,根據第R001/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01/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一月一日乘客揚手截的士時,利害關係人便將車駛至乘客身旁停下,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Hard Rock),利害關係人卻向乘客表示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榮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02,根據第008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8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三月四日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說出目的地,利害關係人卻回應20元,本局就有關情況作了路線測試,由壹號廣場到財神酒店的實際車資只需13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謝振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844,根據第030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0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於不可以上客之地點 (事發地點)接載了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金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42,根據第002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2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接載乘客的位置屬機場上層行車道之快線,利害關係人於事發時確實於不可以上客的地點接載乘客,當時亦已按下錶旗以計算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杜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846,根據第013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3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駕駛的士MM-38-45駛至國際機場上層的士落客區落客後,三名乘客揚手截的士,乘客上車說出目的地(威尼斯酒店),利害關係人便按下錶旗開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霍匯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912,根據第011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1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四月二日駕駛的士(M-36-85)確實在不可上客之地點(事發地點)落客後,隨即接載另一男乘客,當得知乘客目的地(置地),便按下錶旗開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忠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94,根據第00403//2011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二月五日在得勝馬路皇都酒店門口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乘客前往大三巴街之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鍾偉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03,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993/2011/DPI(通知編號8788/2011/CT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在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銀河綜合渡假城的士站接載乘客前往威尼斯人渡假村途中,強行拉扯乘客下車並扯破乘客衣服之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丹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5,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706/DT (實況筆錄編號561/2011/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晚上9時15分駕駛的士ML-44-35期間,被治安警察局警員發現,並目睹於澳門國際機場的士落客區接載乘客之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日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 長
汪 雲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