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DGT/DDGT/2013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16-12-2013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梁錦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89,根據第040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張少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36,根據第017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何國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126,根據第017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倫政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142,根據第004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一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葉林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50,根據第008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三月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余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324,根據第042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韋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93,根據第038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8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駕駛的士於關閘的士落客區接載了一名男乘客,當乘客進入車廂後,便落下錶旗開車駛離落客區,顯示當日確曾作出違規上客之行為事實,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27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7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八月四日首先詢問去哪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後,表示不去及開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木芬,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51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00,根據第R006/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5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一日當有乘客揚手截車時,便將車停於乘客身旁並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利害關係人便開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建挺,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61,根據第R017/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04/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名乘客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之的士停在乘客身旁,乘客便欲拉開前車門,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要去鏡湖醫院,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江錦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092,根據第000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0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九日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為東望洋燈塔後,即揮手示意不去且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胡家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43,根據第009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9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碼頭),利害關係人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唐達,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09,根據第041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1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四名乘客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停下,乘客打開車門上車後,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答要去關口,便向乘客表示那裡不可以上車,並指示乘客到新葡京酒店方向排隊,接著乘客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啟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91,根據第039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9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四日詢問乘客往哪裡,乘客回答要去橫琴,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夠時間,乘客再詢問是否要交更,利害關係人確認後,乘客離開沒有乘坐的士,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韋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93,根據第037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7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為港澳碼頭,便立刻開車轉彎向財神酒店駛進,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國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126,根據第006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6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港澳碼頭),利害關係人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林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9,根據第009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9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官也街,便向乘客指示的士站之方向,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少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52,根據第018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8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六月九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湖畔名門),卻要求乘客下車及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宋禮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31,根據第018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8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六月二日把的士停下打開車門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氹仔,並且一隻腳已進入車廂,但利害關係人立刻把車門關上將的士駛離,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敬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3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675,根據第039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9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凱旋門),便回答乘客不去,並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宏裕,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43,根據第036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6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六日詢問乘客要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威尼斯人,即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宏裕,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43,根據第035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5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二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民政總署,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去前面的士站排隊,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建峰,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38,根據第007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7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得知乘客目的地(關閘),隨即向乘客搖頭並自行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930,根據第016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6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新馬路),便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古偉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49,根據第031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1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首先詢問去那裡,顯示有接載乘客的意圖,但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回應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永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40,根據第035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5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二日乘客揚手截的士時,隨即將車停於乘客身旁並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利澳酒店),便說不去並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金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42,根據第045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5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八佰伴),沒有回應且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21,根據第010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0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漁人碼頭,但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去便把的士駛離,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子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11,根據第028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8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八月八日首先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官也街),便回答“在前面、好近、走過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余細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18,根據第045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5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詢問去哪裡,顯示利害關係人當時有接載乘客的意圖,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後,卻回應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韋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93,根據第R019/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42/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2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64,根據第002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2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主動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卻說要收費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64,根據第011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1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四月四日首先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回應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結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65,根據第038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8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三日首先詢問去哪裡,當得知目的地後,卻回應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卓偉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656,根據第007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7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向乘客詢問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新世紀酒店,利害關係人表示不打錶,五十塊,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卓華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260,根據第004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4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將車駛至乘客身旁停下,並主動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銀河),卻向乘客開價100元作為是次服務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偉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18,根據第005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5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二月九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關閘,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蔡勤,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800,根據第001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1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凱旋門娛樂場),隨即向乘客表示要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蔡勤,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800,根據第R004/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33/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後,要求100元作為車資;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亦承認事發時確曾要求乘客給予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蔡勤,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800,根據第045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5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九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可否接載到關閘,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謝斌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76,根據第016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6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海立方,利害關係人表示自己要150元再加幾十元,因為平時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國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978,根據第R029/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211/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首先詢問去哪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回應要100元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國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978,根據第R025/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9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六月十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金沙,利害關係人表示金沙不打錶三十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謝偉成 (MAUNG THAN WIN),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12,根據第002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2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十九日首先詢問去哪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回應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啟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91,根據第R051/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429/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兩名乘客揚手截的士時,利害關係人將的士停下,當乘客表示要前往目的地(關閘),利害關係人隨即向乘客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啟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91,根據第047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7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巴比倫),隨即回應要交班,乘客詢問趕不趕及去巴比倫,利害關係人回答趕不及,亦再詢問乘客,要加50元可不可以,乘客因車資太貴且不合理而沒有乘坐,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03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3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招攬在的士站排隊候車之乘客上車,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表示要去吃宵夜,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06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6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聚龍明珠,利害關係人說要80元,乘客表示不願乘坐,並說澳門的士都是按錶收費,乘客欲找尋治安警員協助,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最少都要6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07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7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四日首先詢問去哪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金沙,卻表示要8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04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4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六日三名乘客欲乘坐的士,並上前向利害關係人表示欲前往橫琴口岸,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50元,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不是打錶嗎,利害關係人回答因為要接載乘客三人前往橫琴口岸,考慮到油費,故要收取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伍鈺銓,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77,根據第000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0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十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新葡京,利害關係人表示要一百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伍鈺銓,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77,根據第037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7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當得知目的地後,卻回應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曹庚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5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68,根據第R056/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455/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九日詢問乘客去哪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隨即要求3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16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6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表示要去拱北口岸,便向乘客表示要150元港幣,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許文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3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695,根據第R041/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70/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新八佰伴,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64,根據第R011/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86/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三月四日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回應不打錶及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89,根據第007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7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首先詢問去哪裡,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89,根據第040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0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乘客表示利害關係人在得知目的地後,卻回應要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文龍,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557,根據第00986/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八日晚上8時駕駛MG-18-43於御景灣門前接載乘客到關閘期間,沒有根據有關規定於車上擺放專業工作證(的士)作的士營運工作之違規事實,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何寶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751,根據第00707/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凌晨12時27分駕駛M-28-32之的士至金龍酒店時,有乘客要求接載,但利害關係人將門鎖上並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只回答“返屋企”,最終沒有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偉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88,根據第06918/2012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在澳門國機機場的士站得悉乘客目的地為氹仔葡京花園,向乘客表示需要收取8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4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145,根據第05542/2012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澳門國際機場接載乘客前往提督馬路東方麗都,沒有取道嘉樂庇總督大橋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約9.71公里),而是取道友誼大橋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11.06公里)之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AGUIAR BELMIRO DE JESUS,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1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20,根據第05609/2012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七日在海邊馬路海景花園接載乘客前往關閘廣場,駛至馬交石炮台馬路後沒有取道新雅馬路、黑沙環斜路、關閘橫路、巴坡沙大馬路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約2.32公里),而是取道慕拉士大馬路、東北大馬路、友誼橋大馬路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3.12公里),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潤興,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9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2844/SEADT/2013P,檔案編號17 (通知編號2710/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00時30分駕駛黃的MC-96-36於凱旋門酒店門口接載乘客前往美副將大馬路期間以粗言穢語責罵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葉樹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817,根據第00982/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三日在新濠鋒接載乘客前往美副將大馬路觀音堂後,在錶旗顯示63元而乘客支付100元之情況下,沒有按確實數目找續而僅找續30元予乘客之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天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長
汪雲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