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DGT/DDGT/2014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10-06-2014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關成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274,根據第020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李細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519,根據第029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十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高偉山,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6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074,根據第041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錦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00000,根據第019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9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二日從車窗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去美高梅對面觀音像, 要求乘客到前面的士站乘坐的士,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榮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02,根據第002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2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金沙賭場, 便要求乘客下車乘坐另一輛的士,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89,根據第010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0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富豪酒店, 便向乘客表示要等人,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錦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711,根據第011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1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告之要到筷子基,便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阮建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565,根據第011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1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七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水坑尾,便向乘客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詩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03,根據第017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7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詢問其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筷子基,便表示不去並開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耀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56,根據第033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3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八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海名居),隨即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志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354,根據第016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6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答要去新葡京,便表示要到氹仔交更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趙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13,根據第021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1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金沙,便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偉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88,根據第013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3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先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後卻叫乘客乘坐後方之的士,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勝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88,根據第022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2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首先主動詢問目的地,乘客回答目的地後, 卻回應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偉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820,根據第024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4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回答目的地(關閘),隨即向乘客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林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9,根據第039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9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首先詢問乘客欲往哪裡,當乘客回答去至尊花城,隨即向乘客搖頭,乘客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林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9,根據第036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6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主動詢問去哪裡,乘客回答去皇家金堡,即表示不去便駕車離去,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鶴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15,根據第018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8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一日首先詢問去哪裏,得知乘客目的地,卻回應很塞車,乘客便表示加多20元車資,利害關係人便回應加多100元都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第033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3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在得知乘客目的地為壹號湖畔第七座後,卻回應不上去第七座門口,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志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9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195,根據第R038/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23/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首先詢問去哪裏,當得知目的地,卻回應不順路及要收工,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勞培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688,根據第026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6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詢問乘客去哪裡,當乘客回答去新馬路噴水池, 卻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鄭貴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20,根據第024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4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詢問乘客去哪裡,當乘客回答去信託,卻示意不去並開車離開,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劍峰,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13,根據第R044/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98/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把的士停下並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當乘客回答去金沙,便揮手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日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217,根據第020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0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乘客上前欲乘坐的士,利害關係人透過車窗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去財神酒店,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家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23,根據第020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0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八日首先詢問目的地,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回應不去後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家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23,根據第004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4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乘客走近車旁,利害關係人隨即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卻回答“我去氹仔”,並自行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照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91,根據第033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3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七日將的士駛至乘客身旁,先詢問乘客目的地,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沒有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社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153,根據第031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1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九日,乘客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將車停下並透過左前車窗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蓮花口岸),利害關係人卻表示不夠時間,便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小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014,根據第018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8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詢問乘客要去哪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為新濠天地,便表示要吃飯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錦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57,根據第034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4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威尼斯人),隨即向乘客表示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譚偉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04,根據第034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4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氹仔官也街),隨即向乘客表示150元及表示因國慶節假期所以要貴些,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銘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4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57,根據第017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7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乘客表示要去利澳,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榮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02,根據第008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8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新世紀走不走,卻回應新年要25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澤全,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837,根據第035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5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一日乘客於新葡京門口(VIP位置)上車,利害關係人便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要去凱旋門,利害關係人便表示要100元車資,乘客要求開車,期間要求按錶收費,但利害關係人隨即表示不去,要去吃飯,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丹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5,根據第030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0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八月十九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關口,隨即向乘客表示要200元去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丹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5,根據第025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5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星際酒店,隨即表示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巫云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06,根據第R033/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286/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八月九日詢乘客欲往何處,乘客表示欲往東望洋酒店,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德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874,根據第012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2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十七日首先詢問去哪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卻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偉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820,根據第003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3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氹仔碼頭,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唐炳繼,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86,根據第011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1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三日乘客表示要去橫琴口岸,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游江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08,根據第037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7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主動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英皇酒店),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健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79,根據第031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1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乘客走近的士旁並詢問利害關係人做不做生意, 利害關係人便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北京街假日酒店),隨即向乘客表示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程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94,根據第017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7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從車窗大聲詢問的士站內乘客之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星際酒店),卻表示要車資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錫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997,根據第008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8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出為葡京酒店,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陸冠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54,根據第012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2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十七日駕駛的士駛至機場的士站站頭位置時,乘客上前欲乘坐,利害關係人便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寰宇豪庭),隨即向乘客表示要3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建挺,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61,根據第037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7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隨即向乘客表示150元,乘客曾要求打錶,但利害關係人則回覆不打錶,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鴻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623,根據第034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4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乘客表示當告知利害關係人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卻要求收取100元的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ERIC LEE,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08,根據第023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3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七月八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首先回應不去,及後表示如要去收2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家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895,根據第R050/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427/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收取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譚煥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241,根據第037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7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乘客走近利害關係人之的士,利害關係人透過車窗詢問乘客欲往何處,乘客表示去關閘,利害關係人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家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23,根據第005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5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一日三名乘客走近的士車旁,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去銀河酒店,利害關係人表示要二百元,乘客考慮到現場因太多人排隊及沒有的士故決定上車,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志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710,根據第040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0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八日數名乘客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停下,乘客走近車旁並透過車窗向利害關係人表示金龍酒店走不走,利害關係人聽後要求100元作為車資,乘客覺得不合理故沒有乘坐,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17,根據第019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9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五日乘客表示欲前往橫琴口岸,且詢問要多少錢,利害關係人隨即向乘客表示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17,根據第026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6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乘客走近的士旁,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目的地,當得知乘客目的地(銀河),卻表示去銀河要150元不打錶,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17,根據第015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5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九日乘客走近利害關係人所駕之的士時,利害關係人首先詢問目的地,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卻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霍貴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59,根據第044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4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三名乘客在路旁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關閘,利害關係人卻要求100元作為車資,乘客不接受故沒有上車,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小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014,根據第007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7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乘客走近的士旁並詢問利害關係人關閘去不去, 利害關係人聽後卻回答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建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960,根據第03875//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在星際酒店的士站詢問乘客且得悉前往青洲信廉花園,以澳門不車,氹仔先車之理由拒絕接載乘客前往目的地,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勝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88,根據第06879//2012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晚上11:55駕駛MC-96-31之的士於接載乘客前往氹仔泉鴻花園時,乘客到達目的地,繳付車資後要求提供收據遭到拒絕,並要求乘客下車離開,乘客報警處理,此時利害關係人突然駕車離開,乘客已多番要求停車並詢問其前往哪裡,利害關係人卻沒有理會,駛至近天橋位置時警員已趕至,最終在近聖安娜餅店下車由警員處理事件,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逸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635,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443/SEADPM/2013P,通知編號2193/13/C2P及本局第03816//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18:16駕駛M-26-74之的士於外港碼頭接載了乘客前往台山新城市花園期間,因與乘客發生路線爭議,乘客要求前往二區警署報警解決事件,但利害關係人沒有按乘客要求前往台山二區警司處及停車等候警員到場,而是接載乘客接往廣華二區分站,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鉅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80,根據第05809//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三日在亞利雅架圓形地得悉乘客目的地為氹仔後作出拒絕接載之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鄺兆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69,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356/SEADPM/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790/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三日駕駛M-29-07之的士於廣州街近燕窩莊處於營運狀態期間,一名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表示前往高士德大馬路,但利害關係人不讓乘客上車,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許貴樂,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8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967/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452/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在廣州街近財神酒店,詢問乘客且得悉前往新濠鋒後拒絕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60,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88/SEADPI/2013P,通知編號768/2013/DPA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澳門國際機場臨時巴士站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乘客前往關閘口岸,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龍俊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102,根據本局條碼編號1300010401之投訴及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228/SEADPM/2013P ,通知編號403/13/C2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九日在黑沙環接載投訴人共三人前往目的地期間,因未得投訴人同意情況下,將投訴人及其朋友送往二區警司處之事宜,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42,根據第06445//2012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在永利酒店側門巴士站對出位置詢問乘客目的地且得悉為氹仔後,要求乘客支付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偉山,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6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074,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17/2012/DPI,通知編號5974/2012/CPT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七月六日駕駛的士M-26-29於銀河酒店接載乘客前往新馬路期間,向乘客提出經西灣大橋及金沙酒店前往,但乘客拒絕,乘客要求經舊橋前往,利害關係人要求多收20元車資才願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海倫,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6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57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182/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652/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在馬六甲街金龍酒店接載乘客前往港澳碼頭,向乘客表示需要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志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6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40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337/SEADT/2013P,檔案編號17 ,通知編號6837/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五日下午18時50分駕駛MA-25-16之的士於美高梅對出停泊期間,乘客要求前往目的港澳碼頭,利害關係人要求繳付澳門幣100元之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澤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7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003/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513/2013/CTM 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駕駛MN-23-15於城市日前地近壹號廣場營運期間,乘客要求接載至格蘭酒店,利害關係人回覆須繳付澳門幣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偉彬,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520,根據第01425//2012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駕駛的士M-29-18於高士德大馬路大豐銀行接載乘客前往銀河酒店,所走之路線所需之車資澳門幣90元,比本局測量最短路線(總公里8.5,車資62.5元)之車資多了27.5元,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第05075//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七日在關閘廣場的士站接載乘客前往中華廣場,沒有行駛最短程路線前往目的地,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嘉敏,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34,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697/SEADPM/2013P(通知編號5776/13/C1)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駕駛的士M-22-81於新馬路近大豐銀行接載乘客前往鏡湖醫院期間,以粗言穢語責罵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容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20,根據第03945/2012及00201/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駕駛的士M-30-97於金沙酒店接載乘客前往高士德大馬路中國銀行期間,以粗言穢語責罵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添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500,根據第05214//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四日駕駛車輛編號MA-64-06於葡京酒店接載乘客前往龍嵩街期間,在乘客上車及下車的時候亦沒有協助乘客搬運行李,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天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長
汪 雲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