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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3/DGT/DDGT/2014號通知–罰款

日期 : 10-06-2014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鍾國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8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415,根據第006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182/016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軒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50,根據第041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1193/1216/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陳忠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94,根據第0469/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111/026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黎柏標,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570,根據第045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209/015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陳振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902,根據第033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1190/1213/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金康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921,根據第028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8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15/095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八月七日乘客詢問是否接載,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哪裡,當得知目的地後,卻回應不去,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國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126,根據第015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5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059/0853/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四月九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筷子基,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去,故本人於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第029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9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0688/1144/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當乘客(第一批)揚手截車時,便將車停於乘客身旁,詢問乘客是否去關閘,乘客回答目的地(華都酒店),利害關係人聽後隨即將車開走,當車駛前,再與另一批乘客交談,沒有接載乘客便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家興,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682,根據第017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7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849/070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乘客欲乘坐的士,利害關係人便詢問其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永利,利害關係人聽後表示不去,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鍾偉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03,根據第003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3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3050/0363/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福隆新街,便向乘客表示太近不去,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鴻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623,根據第018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8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0976/1196/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六月二日首先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出示一張印有皇庭海景酒店之巴士路線時間表之紙張並表示要去該處,利害關係人回應乘客很近,走過去都可以到達,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鍾國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8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415,根據第R001/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01/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949/022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一月一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豆撈),便表示要交班及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錦東,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89,根據第R057/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460/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708/0321/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為華人銀行,便回應不去且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袁家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562,根據第R030/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220/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9119/0950/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乘客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停車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去八佰伴,利害關係人則表示不去,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勝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410,根據第036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64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1192/1215/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月六日在行車道出口以慢車方式先後與兩批乘客交談,但沒有接載乘客,及後再詢問站在行車道出口彎位之第三批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紅街市,利害關係人表示要收工不夠時間,然後駕車離開,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金旺,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706,根據第011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1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4168/048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三月九日一名女乘客揚手截車,便將車停靠乘客身旁並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國際中心),卻向乘客表示下班,便駕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羅偉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865,根據第009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9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4169/048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要去蘭桂芳,隨即開車離開,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唐國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890,根據第024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4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6837/080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六月十一日首先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表示要去關閘,便自行開車離去,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潘澤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36,根據第013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3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171/0601/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卻詢問乘客可以給多少錢,當乘客要求按錶收費時,隨即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耀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06,根據第020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0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482/065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五月十日乘客揚手截車,便停車並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萬利),卻表示要下班、不接載,但隨即卻接載了另一乘客便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管健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18,根據第034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4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6977/084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萬國華庭),便招手說不去,並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833,根據第017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7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864/067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之的士駛至事發地點落客,落客後錶旗回復豎立著燈,此時在的士站排第一位之乘客上前,便駕駛的士至乘客身旁,乘客表示要去威尼斯人,乘客說出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便選擇接載另一批乘客,故代局長於二○一三年九月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偉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820,根據第R051/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411/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184/016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首先詢問去哪裡,得知目的地後,回應不去便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廖有福,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325,根據第009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9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3499/041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在事發地點看見乘客揚手截車便停下,接載了乘客並駕車離去,乘客表示利害關係人當時並沒有告知該地點是不可以上客,故代局長於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d)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16,根據第036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6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2155/1309/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回答目的地(關口),便表示要150元,因為很塞車,故本人於二○一三年七月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建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960,根據第041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1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0122/001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詢問乘客要往哪裡,乘客表示要去機場,便表示去機場要100元,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建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960,根據第R036/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10/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0123/000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一名乘客截車,便主動把的士停在乘客身旁,並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要去銀河,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江振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18,根據第040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0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3055/1369/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兩名乘客截車,便把的士停在乘客身旁,乘客表示要去澳門塔,卻回答乘客不去,乘客表示給100元,利害關係人便打開車門讓乘客進入的士,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東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86,根據第043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34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186/016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主動詢問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八佰伴),利害關係人聽到目的地後表示不打錶,50元,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協甫,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269,根據第0367/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67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0975/1195/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乘客要去新濠鋒,利害關係人表示要收取100元作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嘉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57,根據第039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9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0974/1194/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兩名乘客揚手截車及表示要去關閘,利害關係人告之乘客如欲前往該目的地要150元,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偉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6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32,根據第036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6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0380/130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九月十四日乘客揚手截的士,表示欲往新濠天地,利害關係人隨即向乘客表示要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許貴樂,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8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254/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741/2013/CTM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937/113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22時駕駛MQ-95-72之的士於財神酒店對出營運期間,乘客要求前往目的地港澳碼頭,利害關係人要求繳付澳門幣50元之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鍾光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770,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378/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867/2013/CTM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981/115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九月六日在城市日大馬路近凱旋門酒店,得悉乘客目的地後,要求乘客支付15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容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20,根據第06421/2012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1197/1220/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萬利酒店門口對出位置駕駛車輛編號M-30-97之的士接載乘客前往十六浦附近的豆撈火鍋店,經過英皇酒店、八佰伴、觀光塔、媽祖廟才到達豆撈火鍋店,車資高達四十元,車資收據顯示總公里5.02,車資40元;比較本局測量之最短路線車資,總公里相差5.02-2.48=2.54,車資相差40-25=15元,總公里超過最短路線的兩倍,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4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65,根據第01909/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3624/044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威尼斯人正門接載乘客前往氹仔利民附近後,與乘客發生爭執且向乘客說出粗言穢語的行為,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該規章的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天,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地下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而違反第214/98/M號訓令之違法者,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e)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天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地下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

制徵收。

 

 

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天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及/或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間內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長

汪雲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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