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DGT/DDGT/2014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07-11-2014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溫健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79,根據第001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何卓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68,根據第044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龍俊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102,根據第002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遠濟,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37,根據第031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郭炎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450,根據第040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0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乘客表示當時是利害關係人對乘客說去氹仔,乘客則回應要去關閘,利害關係人聽後便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卓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68,根據第044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4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欲往黑沙環寶暉花園, 利害關係人表示黑沙環不去及自行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志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143,根據第046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6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碼頭),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去便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程建標,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18,根據第046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6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首先詢問去那裡,得知目的地,卻叫乘客向前走乘搭其他的士,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12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2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九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氹仔寶龍,便回答收工交更,要求乘客乘坐另一輛的士,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14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4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六日乘客欲乘搭利害關係人之的士,利害關係人先表明要交更,但隨即又詢問乘客去那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卻回應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31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1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五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走不走,利害關係人卻先詢問去那裡,當得知目的地,卻回應很近及叫乘客走過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游江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08,根據第012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2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先詢問乘客目的地,但得知目的地,卻回應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36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6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乘客表示當詢問利害關係人走不走,利害關係人 卻先詢問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卻表示該處不可上客,要到前方排隊,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國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126,根據第003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3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乘客走近車旁並詢問利害關係人走不走,利害關係人隨即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壹號廣場),卻回答去坐前面的車,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德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6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604,根據第003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3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詢問乘客是否去珠海,乘客表示欲去星光台旁邊的茶餐廳,利害關係人隨即自行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玉堂,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735,根據第0113/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13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首先詢問乘客去那裡,當得知目的地,卻回應不去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宋禮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31,根據第R015/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97/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先詢問乘客目的地,但得知目的地, 卻回應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周結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198,根據第R053/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437/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港澳碼頭),利害關係人不作回應便立即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錢健發,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99,根據第043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3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回答欲往星際, 利害關係人隨即自行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溫健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79,根據第001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1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新馬路), 卻表示不去並立即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歐英卓,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818,根據第035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5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一日首先詢問乘客去那裡,得知目的地後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蕭衛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539,根據第026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6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污水廠那邊的師父仔海鮮飯店),利害關係人聽後隨即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袁永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675,根據第0116/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16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回答去十八桑拿,便向乘客示意「一」字手勢,乘客再問打錶嗎,利害關係人搖頭,乘客欲打開車門但未能成功,最後離開的士,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家浩,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381,根據第0157/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57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去金沙,利害關係人聽後說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卓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68,根據第047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7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去威尼斯人, 利害關係人表示下班了,要12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13,根據第039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9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乘客說要去麗景灣,利害關係人則表示不打錶,要去目的地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嘉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57,根據第048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8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乘客問利害關係人去不去威尼斯人,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榮鑫,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997,根據第044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4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去不去金沙,利害關係人卻回應不打錶,而在現場值勤之警員亦看到及聽到整個過程,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偉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07,根據第048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8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乘客表示欲往銀河,利害關係人卻要求5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丹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5,根據第048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8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應要去關閘,利害關係人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頌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602,根據第042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2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走不走,利害關係人便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威尼斯人),後卻回答不打錶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42,根據第R058/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469/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機場),卻表示要15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光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1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072,根據第R003/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23/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乘客表示欲前往關閘,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要9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卓偉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656,根據第008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8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首先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金沙城中心喜來登),卻表示收工了,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少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52,根據第005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5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二日主動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富華粵海酒店),卻表示不打錶要收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國松,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05,根據第013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3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站於車旁,乘客上前對利害關係人表示欲前往關閘,利害關係人便詢問乘客有多少人,乘客便回答有三人,利害關係人隨即向乘客表示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管健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18,根據第001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1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詢問乘客要去那裡,乘客說要去金沙,卻表示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莫展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85,根據第012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2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首先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回答欲往新濠天地, 卻表示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溫卓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80,根據第006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6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三日乘客說要去氹仔碼頭,利害關係人則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宏裕,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43,根據第030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0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乘客說要去關閘,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達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01,根據第015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5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首先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回答欲往皇都酒店, 隨即表示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孫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76,根據第050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50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詢問乘客要去那裡,乘客表示欲往新濠鋒,卻表示要50元作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12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2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於車內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機場),便回應要收100元且表示為統一收費,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28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8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乘客表示前往目的地(凱旋門),便向乘客表示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蕭志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82,根據第029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9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首先詢問目的地,當得知目的地,卻要求2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蕭志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82,根據第043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3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乘客上前詢問利害關係人走不走,利害關係人首先詢問去那裡,當得知目的地,卻回應不打錶及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25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5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乘客走近的士旁並詢問利害關係人走不走,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29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9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威尼斯人酒店),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36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6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乘客對利害關係人表示欲往置地廣場,利害關係人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48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8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主動詢問乘客去那裡,當得知目的地,卻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ERIC LEE,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08,根據第046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6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乘客表示前往金沙城,利害關係人表示晚上坐車要150元,是不打錶計算,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衛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56,根據第014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4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五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去不去關閘,利害關係人回答要3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岑軍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076,根據第047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7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兩名乘客走近並遞上一張「水舞間」門票給 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看到後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江漢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605,根據第048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8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維景酒店,卻表示要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鄧英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009,根據第016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6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首先詢問乘客去那裡,得知乘客目的地,卻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展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70,根據第036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6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乘客表示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卻回應不打錶及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慶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836,根據第042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2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先詢問乘客去那裡,得知目的地,卻要求50元車資,乘客因趕時間便上了車,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嘉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6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853,根據第050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50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表示去金龍酒店,利害關係人卻要150元作為車資,乘客覺得不合理便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錦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92,根據第013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3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詢問乘客往那裡,乘客回答欲往關閘,便向乘客表示很貴的,乘客詢問要多少錢,便回答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807,根據第R008/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58/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要去威尼斯人, 便表示要打錶及多加100港圓,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德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6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604,根據第R009/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62/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要去美高梅, 便表示要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趙康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08,根據第053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53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一名乘客截車,利害關係人停在乘客身旁並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表示去關閘,利害關係人回答:「一百」及後乘客上車,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4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3694/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322/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在俾利喇街近黑沙環馬路被警員發現持未續期專業工作證(的士)營運之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國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97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2092/SEADT/2014P ,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162/2014/CTM 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五日在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燈柱723D08被警員截獲持未續期專業工作證(的士)營運之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海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996,根據第00740/2014及01108/2014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九日駕駛ML-40-82之的士於高美士街利澳酒店,乘客登上的士車廂時,利害關係人詢問去那裡,乘客回應“主教山濠璟酒店”,利害關係人說不車,並隨即要求乘客下車,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趙榮利,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2001,根據第01478/2014及0118/DGT/F.C/2014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駕駛M-24-36由威尼斯人接載乘客前往灝景峰期間,沒有按乘客指示接載往目的地,疑在乘客不同意下將其送往治安警察局報警,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志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143,根據第08323/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駕駛MN-30-31之的士於馬六甲街營業期間,當時乘客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主動停車,乘客進入車廂, 利害關係人向乘客了解目的地後,乘客回覆「黑沙環」,利害關係人回答氹仔先車及接太太,乘客無奈下車及投訴拒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郭炎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450,根據第00984/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二日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營運期間,因以腰痛為由拒絕協助乘客搬放行李及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嘉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6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853,根據第08116//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在近新麗華酒店詢問投訴人目的地,得悉為高士德,便拒絕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嘉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6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853,根據第08122//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近格蘭酒店詢問投訴人目的地,得悉為關閘,便要求2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志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9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27,根據第08298//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駕駛黑色的士MR-29-45在南灣大馬路近舊法院詢問投訴人目的地,得悉為澳門大學後要求6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葉林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50,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377/SEADT/2013P,檔案編號17,6868/2013/CTM 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六日警員於仙德麗街永利酒店進行截查違規的士行動時,發現利害關係人正在駕駛的士ML-42-82與乘客交談,乘客要求接載前往帝濠酒店,卻遭利害關係人表示要求收取車資澳門幣40元才願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明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361,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748/SEADPI/2013P,通知編號1898/2013/DPA 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澳門國際機場,向一名需要前往澳門葡京酒店之乘客表示需要150元作為車資之行為現場被治安警員截查,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42,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3/SEADPI/2013P,通知書編號06/2013/CPT 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在仙德麗街永利酒店向乘客要求澳門幣200元接載前往氹仔,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竟穰,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700,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410/SEADPI/2014P,通知編號445/2014/DPA 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02時00分對要求前往氹仔銀河酒店之乘客要求索取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89,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73/SEADPI/2013P,通知編號708/2013/CPT及第875/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40/2013/CTM 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在近威尼斯人西翼的士停泊區,得悉乘客目的地為金都酒店,要求乘客支付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新發,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498,根據第249/SEADPI/2014P,通知編號1071/2014/CPT 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駕駛MR-52-38從國際機場接載乘客前往司打口期間,利害關係人之行車路線較長是不爭的事實,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家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29,根據第02722/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六日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接載投訴人前往關閘期間,同時接載與投訴人無關之人前往美高梅娛樂場,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
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天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 長
汪 雲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