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DGT/DDGT/2014號通知–罰款
日期 : 07-11-2014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李志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13,根據第039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17/096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何國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126,根據第017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208/0157/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錦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89,根據第040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4762/055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張少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36,根據第017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181/016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葉林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50,根據第008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122/0262/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三月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陳志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1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483,根據第0052/DGT/F.C/2014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577/0425/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陸富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446,根據第031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036/0329/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五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韋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93,根據第038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81/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3248/038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駕駛的士於關閘的士落客區接載了一名男乘客,當乘客進入車廂後,便落下錶旗開車駛離落客區,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d)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27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7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707/0322/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八月四日首先詢問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表示不去及開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江錦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092,根據第000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0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705/032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一月九日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為東望洋燈塔,即揮手示意不去且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少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52,根據第018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8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191/015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六月九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湖畔名門),卻要求乘客下車及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國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126,根據第006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6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110/026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港澳碼頭),便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胡家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43,根據第009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9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4161/049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碼頭),便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木芬,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51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00,根據第R006/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5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892/034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一日當乘客揚手截車,便將車停於乘客身旁並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便開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敬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3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675,根據第039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9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943/023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凱旋門),便回答乘客不去,並駕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建挺,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61,根據第R017/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04/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3502/041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名乘客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之的士停在乘客身旁,乘客欲拉開前車門,便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要去鏡湖醫院,便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韋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93,根據第037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7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120/026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為港澳碼頭,便立刻開車轉彎向財神酒店駛進,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林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9,根據第009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9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63/0182/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表示要去官也街,便向乘客指示的士站之方向,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宋禮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31,根據第018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8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60/018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六月二日把的士停下打開車門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表示要去氹仔,並且一隻腳已進入車廂,但利害關係人立刻把車門關上將的士駛離,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志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4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641,根據第043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3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1109/141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乘客詢問走不走,利害關係人則反問乘客要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凱旋門),卻表示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志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1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483,根據第005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5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576/0424/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先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回應為新葡京,利害關係人表示在等朋友為由拒絕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裕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2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75,根據第047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7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148/0362/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首先詢問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卻揮手示意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21,根據第010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0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62/0183/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表示要去漁人碼頭,但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去便把的士駛離,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啟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91,根據第039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9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0125/0007/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四日詢問乘客往那裡,乘客回答要去橫琴,便表示不夠時間,乘客再詢問是否要交更,利害關係人確認後,乘客離開沒有乘坐的士,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建峰,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38,根據第007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7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207/015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得知乘客目的地(關閘),隨即向乘客搖頭並自行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永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40,根據第035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5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942/023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二日乘客揚手截的士,隨即將車停於乘客身旁並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利澳酒店),便說不去並駕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930,根據第016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6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189/0161/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新馬路),便駕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子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11,根據第028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8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941/0237/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八月八日首先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官也街),便回答在前面,好近,走過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金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42,根據第045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5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51/019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八佰伴),沒有回應且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余細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18,根據第045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5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118/025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詢問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卻回應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古偉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49,根據第031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1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0473/0063/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首先詢問去那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卻回應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卓伯松,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6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522,根據第025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5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932/1142/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首先詢問去那裡,但得知乘客目的地,卻回應要交更沒有接載,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文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042,根據第037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7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0381/131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十六浦),卻開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國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485,根據第036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6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1117/140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詢問乘客去那裡,得知乘客目的地,卻回應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江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17,根據第0036/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36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592/0420/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表示去維多利亞酒店,卻說不去便駕車離開,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志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143,根據第025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5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073/086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乘客走近的士並表示去大三巴,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卓華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260,根據第004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4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187/0163/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主動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銀河),卻向乘客開價100元作為是次服務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偉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18,根據第005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5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64/0181/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二月九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表示要去關閘,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啟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91,根據第047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7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0378/004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巴比倫),隨即回應要交班,乘客詢問趕不趕及去巴比倫,利害關係人回答趕不及,亦再詢問乘客,要加50元可不可以,乘客因車資太貴且不合理而沒有乘坐,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啟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91,根據第R051/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429/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0388/004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兩名乘客揚手截的士時,利害關係人將的士停下,當乘客表示要前往目的地(關閘),隨即向乘客表示要2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64,根據第002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25/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188/0162/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主動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卻說要收費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64,根據第011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1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56/018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四月四日首先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回應要100元,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64,根據第R011/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86/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3498/041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三月四日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回應不打錶及要求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韋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93,根據第R019/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42/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57/018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2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新發,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498,根據第035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5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0394/131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乘客問去不去金沙城,利害關係人說要100元,乘客回應只有70元,利害關係人則沒有表示後開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志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108,根據第043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3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0048/145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乘客截車,便停在乘客身旁,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到關閘,便表示關閘現時塞車,不打錶,要求收取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家興,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682,根據第039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9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1243/143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月二日首先詢問往那裡,乘客表示去新濠天地,則表示要2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家興,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682,根據第042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2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141/0355/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乘客詢問去不去?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為維景酒店,則表示要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07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7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706/0323/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十四日首先詢問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金沙,卻表示要8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04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4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710/031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六日三名乘客欲乘坐的士,並上前向利害關係人表示欲前往橫琴口岸,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50元,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不是打錶嗎,利害關係人回答因為要接載乘客三人前往橫琴口岸,考慮到油費,故要收取15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06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6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709/032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聚龍明珠,利害關係人說要80元,乘客表示不願乘坐,並說澳門的士都是按錶收費,乘客欲找尋治安警員協助,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最少都要6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03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3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711/031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招攬在的士站排隊候車之乘客上車,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表示要去吃宵夜,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曹庚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5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68,根據第R056/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455/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896/033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九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隨即要求3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89,根據第007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7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4150/051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首先詢問去那裡,得知乘客目的地,卻要求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89,根據第040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0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4151/050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卻回應要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國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978,根據第R029/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211/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55/019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首先詢問去那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卻回應要100元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國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978,根據第R025/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9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59/018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六月十日首先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表示要去金沙,利害關係人表示金沙不打錶三十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謝斌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76,根據第016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6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61/018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表示要去海立方,利害關係人表示自己要150元再加幾十元,因為平時要15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16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6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1361/018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表示要去拱北口岸,便向乘客表示要150元港幣,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文龍,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092,根據第00986/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3560/042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八日晚上8時駕駛MG-18-43於御景灣門前接載乘客到關閘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李志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13,根據第04404/2012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171/0882/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駕駛的士M-31-46於財神酒店期間,有乘客表示要前往筷子基美居大廈,但被利害關係人拒絕接載,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寶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751,根據第00707/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525/0301/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凌晨12時27分駕駛M-28-32之的士至金龍酒店時,有乘客要求接載,但利害關係人將門鎖上並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只回答返家,最終沒有接載,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鄧錦茂,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35,根據第05779/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379/1072/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在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新八佰伴側,詢問乘客且得悉前往「氹仔(離島)醫院」後開啟車門,但在得悉目的地更改為「山頂醫院」後拒絕接載,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偉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88,根據第06918/2012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2241/027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在澳門國機機場的士站得悉乘客目的地為氹仔葡京花園,向乘客表示需要收取8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遠濟,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37,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357/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836/2013/CTM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1501/0169/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九月五日約18時在葡京路近葡京酒店被警員截獲在接載乘客時不按錶旗收費之行為,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遠濟,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37,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181/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738/2013/CTM 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1279/0162/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在葡京路近葡京酒店被警員截獲在接載乘客時不按錶旗收費之行為,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蔡勤,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800,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2862/SEADPM/2013P,通知編號9598/13/C1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398/0403/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在區華利前地近舊法院得悉投訴人目的地為關閘,向投訴人表示100元車資之行為,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容成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189,根據第06647/2013、06904/2013號投訴記錄及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540/SEADPI/2013P,通知編號9595/2013/CPT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0158/1291/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月三日晚上約8時駕駛M-36-80於新濠鋒酒店,有乘客要求接載至污水處理廠,利害關係人要求乘客繳付澳門幣15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478,根據第07916/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0308/0002/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在國際中心接載乘客到筷子基信和廣場,沒有取道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松山隧道、天橋、高士德大馬路、提督馬路、沙梨頭南街、海灣南街、信和廣場(麥當勞),車程約為2.25公里,而是取道友誼大馬路方向前往目的地,當駛出友誼大馬路投訴人便向利害關係人作出路線質疑及最終報警處理,利害關係人在聽證中承認在投訴人沒有指明行車路線,亦沒有詢問乘客行車路線,只是欲行駛一條認為較暢通之路線,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AGUIAR, BELMIRODE JESUS,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1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20,根據第05609/2012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3059/1374/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七日在海邊馬路海景花園接載乘客前往關閘廣場,於駛至馬交石炮台馬路後沒有取道新雅馬路、黑沙環斜路、關閘橫路、巴坡沙大馬路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約2.32公里),而是取道慕拉士大馬路、東北大馬路、友誼橋大馬路前往目的地(行車公里3.12公里) ,經對比模擬行車數據後,利害關係人行車路線較長是不爭的事實,利害關係人稱因某路段塞車而取道其他路線,惟在行駛非最短程路線前沒有徴得乘客同意,倘乘客沒有同意或另有指示,則應循最短程路線行車,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SAM ANTÓNIO,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1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99,根據第01054/2014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884/0533/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駕駛的士MN-21-73於新八佰伴接載乘客前往廣福安花園,期間兩名乘客以普通話交談,但利害關係人認為是噪音,以髒話責罵,故本局代局長於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潤興,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9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2844/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2710/2013/CTM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4706/0541/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00時30分駕駛黃的MC-96-36於凱旋門酒店門口接載乘客前往美副將大馬路期間,以粗言穢語責罵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該規章的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天,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地下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而違反第214/98/M號訓令之違法者,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e)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天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地下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
制徵收。
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天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及/或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間內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 長
汪 雲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