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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8/DGT/DDGT/2014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12-12-2014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何卓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68,根據第017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李玉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93,根據第014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4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二○一三年三月三十日利害關係人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但在得知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沒有接載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錦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57,根據第013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3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乘客表示利害關係人首先詢問乘客目的地,但在得知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卻回應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周結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198,根據第014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4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二○一三年四月一日乘客表示當時是利害關係人主動問乘客要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新馬路)後,利害關係人便表示換班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志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852,根據第008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8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三日乘客表示當告知利害關係人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回應不打錶及要求25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武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2396,根據第023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3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四月七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哪裡,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要求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袁永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675,根據第0203/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03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去不去關閘”,利害關係人卻回答“好塞車,不打錶收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趙偉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640,根據第019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9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乘客揮手截車,利害關係人將車停下並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漁人碼頭),利害關係人聽後隨即表示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郭漢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908,根據第014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4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乘客表示當利害關係人得知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要求15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有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45,根據第013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3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乘客對利害關係人表示欲往拱北口岸,利害關係人聽後隨即表示要125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遠濟,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37,根據第0147/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47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關閘去不去,利害關係人聽後隨即回答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丁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80,根據第0164/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64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五日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表示欲往美高梅,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要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志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631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483,根據第0158/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58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一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總統,利害關係人聽後向乘客表示不打錶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周健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293,根據第002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2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一月八日乘客表示當進入車廂告知利害關係人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表示不打錶及要求5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郭漢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908,根據第0026/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26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一月十日乘客表示當時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哪裡,得知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曾本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902,根據第0003/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03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一月一日有乘客說出目的地(星際酒店),利害關係人聽後卻表示要100元,乘客回應打錶才15元,利害關係人再表示要3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邵燦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64,根據第0015/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15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一月五日乘客說出目的地(新港澳碼頭),利害關係人卻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立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244,根據第007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7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利害關係人聽後隨即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雷國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659,根據第023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3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乘客表示當時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哪裡,得知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卻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余文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69,根據第0314/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314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去關閘,利害關係人聽後說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老嘉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33,根據第0090/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90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三日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表示欲往蓮花口岸,利害關係人則向乘客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志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51,根據第0132/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32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去皇家金堡,利害關係人聽後表示不打錶,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59,根據第026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6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利害關係人停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欲往關閘,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現在很塞車,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游江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08,根據第031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31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表示去關閘,利害關係人說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趙振皓,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13,根據第029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9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欲往何處,當乘客說出目的地(葡京)後,利害關係人卻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少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52,根據第027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7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五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是否去關閘,乘客回答是,利害關係人隨即向乘客表示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德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6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604,根據第023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3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金沙),利害關係人卻表示要3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卓金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6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92,根據第029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9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要求前往目的地(海立方),利害關係人隨即向乘客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當乘客詢問“可否50元?” 利害關係人卻回答“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健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09,根據第037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7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蘭桂芳酒店),利害關係人聽後卻表示“不打錶,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勝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88,根據第037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7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去不去及是否打錶?”,利害關係人隨即回答“要100元車資”,當乘客詢問打錶需多少錢時,利害關係人卻回答“也是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家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29,根據第035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5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六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去澳門市區,利害關係人卻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阮協星,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014,根據第R027/DGT/F.C/2013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55/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五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後,利害關係人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不打錶收費”,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嘉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57,根據第038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8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一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利害關係人卻表示要2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鶴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15,根據第034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4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利害關係人便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星際),利害關係人聽後隨即表示“不打錶才可以乘坐”,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禤志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025,根據第0043/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43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乘客上前詢問利害關係人去關閘需多少錢,利害關係人隨即回答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胡錦滔,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017,根據第0205/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05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乘客表示當利害關係人得知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卻要求15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華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109,根據第0222/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22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二○一四年四月四日乘客在告知利害關係人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卻要求15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廖石香,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1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488,根據第0267/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67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乘客走近利害關係人所駕之的士並告知目的地後,要求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龍俊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102,根據第007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7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乘客表示當時是對利害關係人表示要去金沙城,利害關係人即表示不打錶要2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衛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56,根據第015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5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二○一三年四月六日乘客表示利害關係人詢問要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永利,利害關係人即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家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29,根據第010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0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利害關係人主動詢問數名男子要去哪裡,他們表示要法老王,利害關係人即表示要2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天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長

汪雲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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