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DGT/DDGT/2015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18-03-2015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麥嘉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57,根據第038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一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鄧有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18,根據第030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梁桂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09,根據第030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林明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361,根據第041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1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十日事發地點為澳門國際機場之固定的士站範圍,未有按次序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志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710,根據第054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54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詢問乘客往哪裡,乘客回答去碼頭,向乘客表示交班不去,並自行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忠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94,根據第027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7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五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壹號湖畔),卻表示不去了,其去過海的,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有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766,根據第0200/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00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回答去關閘,便揮手及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馬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6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33,根據第022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2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詢問乘客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金龍酒店),卻向乘客表示因還未開工且正在等朋友,乘客唯有下車,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國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85,根據第019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9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二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拱北口岸),隨即向乘客表示收工後便自行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羅澤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915,根據第032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32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詢問乘客去哪裡,得知目的地後,便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鍾偉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03,根據第023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3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二日表示需要到氹仔交更,如乘客順路便可以接載,但在得知目的地後,沒有接載乘客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龍俊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102,根據第024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4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十一日詢問乘客去哪裡,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回應不去及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周永生,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961,根據第019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9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三日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回應不去及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談活駒,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352,根據第025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5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主動問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皇都),利害關係人聽後便開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光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0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09,根據第029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9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主動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港澳碼頭),便表示不去及開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健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09,根據第025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5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十五日詢問乘客要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為英皇,便即時開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游江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08,根據第040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0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九日主動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媽閣),利害關係人聽後才表示有預約,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偉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9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752,根據第0385/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385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為碼頭,卻表示塞車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譚國倫,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6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578,根據第0154/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54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表示去八佰伴,利害關係人則回答乘客很近,走過去吧,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鄧有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18,根據第022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2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應去十六浦,立刻表示不去及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鄧有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18,根據第023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3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詢問乘客欲往何處,乘客表示到沙梨頭,卻揮手示意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余細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18,根據第020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0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十日詢問乘客欲去哪裡,乘客表示欲往美副將大馬路,隨即向乘客表示好塞車,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偉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04,根據第0432/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432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詢問女乘客去哪裡,女乘客回答去氹仔賽馬會, 便向乘客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漢坤,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95,根據第022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2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關閘,便向乘客表示塞車不去及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鄭志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82,根據第034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4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答去新濠天地,便表示有點遠,不去了,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鄭啓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2315,根據第040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40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三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得知目的地後,向乘客表示要交班,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司徒嘉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4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2056,根據第030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30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五月七日乘客上前要求接載去新馬路,利害關係人搖頭示意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永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3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2455,根據第025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5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乘客要求接載及告之目的地為媽閣金玉滿堂,利害關係人表示不知道在哪,乘客再問媽閣也不知道在哪?利害關係人搖手及沒有接載有關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玉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93,根據第039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9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四日詢問乘客要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為跑馬場, 便要求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玉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93,根據第038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8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應去威尼斯人酒店,即表示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健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09,根據第031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1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日詢問要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為金悅軒,便要求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丹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5,根據第037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7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十九日詢問乘客要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碼頭,便表示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鄧有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18,根據第044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4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乘客上前要求接載至維多利亞酒店,利害關係人即表示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金康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921,根據第051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51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關口),即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17,根據第036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6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乘客要求接載至關閘,利害關係人即表示不打錶,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勝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88,根據第038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8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去英皇,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並說晚上不打錶,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永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8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529,根據第0067/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67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新濠天地), 隨即表示要3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仲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925,根據第052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52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乘客詢問利害關係人去不去氹仔步行街,利害關係人說要收100元,包車,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潘國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90,根據第044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44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去威尼斯人,卻表示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袁永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675,根據第0418/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418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十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卻要求2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衛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072,根據第0287/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87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五月二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金沙城中心), 卻表示要15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遠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640,根據第0450/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450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去關閘,卻要求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鶴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15,根據第040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0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四日首先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欲往威尼斯人, 隨即向乘客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志才,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803,根據第032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2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在得知乘客前往關閘後要求2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子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11,根據第019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9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二日詢問乘客要去哪裡?乘客表示要氹仔移民局, 即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乘客要求利害關係人打錶,利害關係人則表示不打錶,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卓偉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656,根據第026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6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答去威尼斯人,卻表示要6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寶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751,根據第024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4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六日乘客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落下車窗,乘客表示去關閘,卻要求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金山,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087,根據第033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3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七日首先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欲往新世紀酒店, 隨即向乘客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培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595,根據第031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1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九日首先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欲往新世紀酒店, 隨即向乘客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家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895,根據第035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5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十日兩名乘客表示去威尼斯人,利害關係人回答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永裕,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6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698,根據第0312/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312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第0262/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62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得知目的地後,卻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廖志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2381,根據第020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0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2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志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51,根據第0133/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33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後, 卻回應要2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甘灼基,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90,根據第0057/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57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邱聰敏,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4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913,根據第0295/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95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五月四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凱旋門),卻表示要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武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2396,根據第0308/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308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乘客表示要去MGM,利害關係人說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司徒嘉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4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2056,根據第0190/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90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當乘客告知目的地,卻回應要100元的車資以接載至目的地,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志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710,根據第0142/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42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要去新馬路,卻回應要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金松,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66,根據第0250/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50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要去關閘,卻回應要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曾憲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46,根據第0138/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38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要去關閘, 卻回應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鄧有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18,根據第021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1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五月十九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後, 卻要求100元作為車資,而乘客回應那麼貴?利害關係人更回答不打錶,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KOC DANIEL GRACIAS,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601,根據第026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6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先詢問去哪裡,得知目的地後, 卻要求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海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996,根據第032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2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3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勝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88,根據第033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3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3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健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676,根據第028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8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2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忠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94,根據第027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7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七月五日詢問乘客要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星際,即表示要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譚煥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241,根據第031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1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十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永利,即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子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94,根據第034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4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詢問乘客要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為金沙, 卻要求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潘澤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36,根據第036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6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十日利害關係人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花城新苗, 便要求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蔡勤,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800,根據第037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7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拱北口岸,便要求2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家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86,根據第028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81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五月二日乘客告知目的地為新濠鋒,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唐熾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1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963,根據第0186/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86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乘客要求去美高梅,即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徐照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954,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410/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5681/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在澳門商業大馬路近新八佰伴主動了解乘客目的地前往金沙酒店後,拒絕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錦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609,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012/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586/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九日在廣州街近財神酒店得悉乘客目的地為議事亭前地,拒絕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定邦,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170,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044/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456/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在商業學校街近新葡京酒店被警員截獲拒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錦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30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018/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557/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在城市日前地近永利,乘客表示需前往十六浦,便拒絕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世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794,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206/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875/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乘客表示需前往目的地關閘,卻拒絕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振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973,根據第02246//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乘客要求接載至銀河酒店,利害關係人稱路程太近沒有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林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9,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969/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454/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在乘客要求接載前往麗景灣酒店後拒絕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蔡偉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405,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349/SEADT/2013P,通知編號8591/2013/CPI及第06089/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八日在皇家金堡接載投訴人後,因行車路線問題與投訴人發生爭執,沒有接載投訴人前往銀河酒店員工通道入口,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炳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1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202/SEADT/2013,通知編號104/2013/CPT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一日在乘客要求前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百利寶附近,卻拒絕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卓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6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541/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7005/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乘客要求接載前往御景灣,卻遭拒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13,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004/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512/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在詢問且得悉目的地為祐漢街市後拒絕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鄺遠興,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9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274,根據本局第02383/2014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在關閘廣場的士站內乘客要求接載至氹仔,卻要求乘客繳付澳門幣2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潤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47,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8278/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7734/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在廣州街得悉目的地為關閘後,表示需付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建龍,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6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60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515/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5648/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在路氹連貫公路近威尼斯人得悉目的地為星際酒店後,表示不會按照錶旗收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洪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23,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8280/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7736/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在廣州街得悉目的地為關閘後,表示需付15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家濤,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4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51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732/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330/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二日在商業學校街得悉目的地為蓮花口岸後,表示需付2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偉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111,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8418/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7999/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廣州街財神酒店得悉目的地為關閘後,表示需付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建龍,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6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60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340/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5614/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乘客表示需要前往目的地為關閘廣場,卻表示需支付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福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8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538,根據
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705/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172/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商業學校街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覆關閘廣場,利害關係人便回覆需要付車費澳門幣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建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71,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861/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203/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乘客表示需要前往目的地關閘,卻表示需支付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唐炳繼,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8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303/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965/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乘客表示需要前往目的地威尼斯人酒店,卻表示不打錶,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胡順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71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344/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7007/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乘客表示需要前往目的地關閘廣場,卻表示需支付10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王少青,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123,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8205/SEADT/2014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7429/2014/CTM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九月四日乘客表示需要前往目的地關閘,卻表示需支付150元作為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42,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917/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420/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乘客要求接載前往喜來登酒店,卻表示需繳付澳門幣150元才願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丹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5,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354/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788/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九月三日乘客要求接載前往關閘,卻表示需繳付澳門幣150元才願接載,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錦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47,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8075/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7612/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四日乘客表示前往海立方,卻表示車資為2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家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29,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072/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596/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乘客表示前往關閘口岸,卻表示車資為3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勝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8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748/SEADPI/2013P,通知編號1911/2013/DPA及1910/2013DPA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得悉目的地為新濠天地酒店後要求收取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古偉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49,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268/SEADPI/2013P,通知編號8181/2013/CPT,及本局第05709/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帝濠酒店對出位置,得悉投訴人目的地為新濠天地HARD ROCK酒店後要求收取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趙振皓,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13,根據第07042/2013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在澳門國際機場接載投訴人前往威斯汀度假酒店後,收取了60元附加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鄧英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009,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308/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650/2013/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乘客表示前往金沙城中心後,卻表示車資為10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杰駒,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553,根據投訴第03495/2014號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駕駛的士MN-24-31於南灣大馬路接載乘客前往荷蘭園途中,因議論路線長短問題,期間以粗言穢話侮辱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投訴編號第03479/2014號、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428/SEADT/2014P,通知編號1677/14/2P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六月十五日駕駛的士ML-21-39於金沙娛樂場接載乘客前往關閘期間,與乘客發生爭拗,期間責罵乘客,並多次說粗言,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馬秀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224,根據第01593/2014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駕駛的士MR-24-22於氹仔德福海景花園接載乘客前往科技大學,行駛經北安大馬路經偉龍馬路前往,所走之路線所需之車資澳門幣45元,比本局測量最短路線行經嘉樂庇總督馬路(總公里3.85,車資33元)之車資多了12元,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廖石香,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1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48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617/SEADPM/2014P,通知書編號7963/2014/C3所載,涉嫌於二○一四年七月十日在廣州街近財神酒店巴士站被警員發現未持有專業工作證(的士)營運,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天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 長
汪 雲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