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DGT/DDGT/2015號通知–罰款
日期 : 18-03-2015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關成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8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274,根據第020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36/0943/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李細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519,根據第029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9374/1213/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七月十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AGUIAR BELMIRO DE JESUS,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1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20,根據第032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2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7040/1176/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詢問乘客去哪裡,得知目的地後,卻回應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華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431,根據第0317/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317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6596/1099/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主動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利奧),聽後即開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十月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趙偉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640,根據第011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1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3252/0562/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港澳碼頭),卻揮手說不去便駕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文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46,根據第0128/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28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3729/0639/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首先詢問乘客去哪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要求乘客乘坐其他的士,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16,根據第019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9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518/068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五月二日從車窗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去美高梅對面觀音像,卻要求乘客到前面的士站乘坐的士,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榮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02,根據第002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2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848/0703/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金沙賭場,卻要求乘客下車乘坐另一輛的士,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89,根據第010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0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4766/055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富豪酒店,便向乘客表示要等人,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錦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711,根據第011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1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167/060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告之要到筷子基,便表示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林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9,根據第039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9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167/060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首先詢問乘客欲往哪裡,當乘客回答去至尊花城,隨即向乘客搖頭,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林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9,根據第036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6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37/094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主動詢問去哪裡,乘客回答去皇家金堡,即表示不去便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劍峰,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13,根據第R044/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98/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21307076/0871/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當乘客回答去金沙,便作出揮手動作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志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354,根據第016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6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179/057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答要去新葡京,便表示要到氹仔交更不去了,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趙振皓,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713,根據第021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1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489/066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金沙,便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日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217,根據第020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08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935/114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五月十二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去財神酒店,便表示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第033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35B/DGT/F.C/2012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234/090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在得知乘客目的地為壹號湖畔第七座後,卻回應不上去第七座門口,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志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9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195,根據第R038/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23/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31/0957/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首先詢問乘客去那裡,當得知目的地後,卻回應不順路及要收工,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阮建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565,根據第0118/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18B/DGT/F.C/2013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185/0567/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三月七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要去水坑尾,便向乘客表示不去,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小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014,根據第018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86B/DGT/F.C/2013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1244/143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詢問乘客要去哪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為新濠天地,便表示要吃飯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冼英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716,根據第0202/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02B/DGT/F.C/2014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4740/0815/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說出目的地(返香港的碼頭),利害關係人則說「唔啱」便開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國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56,根據第0453/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453B/DGT/F.C/2014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8853/1616/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十九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皇家金堡),卻回答很塞車,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偉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111,根據第0141/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41B/DGT/F.C/2014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8026/1383/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首先詢問乘客欲往哪裡,當得知目的地,卻回應太近了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耀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56,根據第033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33B/DGT/F.C/2012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6974/084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九月八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海名居),隨即表示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勝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88,根據第022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25B/DGT/F.C/2013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21/0963/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首先主動詢問目的地,乘客回答目的地後,卻回應不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家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23,根據第020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01B/DGT/F.C/2013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9629/125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五月八日首先詢問乘客目的地,當得知目的地後,卻回應不去後便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家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23,根據第004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47B/DGT/F.C/2013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9626/124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五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利害關係人卻回答其去氹仔並自行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社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153,根據第031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15B/DGT/F.C/2013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599/111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九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蓮花口岸),卻表示不夠時間,說罷便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桂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09,根據第030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07B/DGT/F.C/2013 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6747/1139/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黑沙環御景灣),卻搖手並表示很塞車去不了,說罷便自行駕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田熾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23,根據第001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1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1649/0215/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手持酒店房卡說出目的地(氹仔金沙城假日酒店),隨即向乘客表示要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家興,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682,根據第050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50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177/0348/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乘客上前表示去金沙,利害關係人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錦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624,根據第038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8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082/0294/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三日揚手叫乘客上前並詢問目的地,乘客說出要去法老王,則表示要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歐偉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271,根據第0330/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30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9054/117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乘客走近的士並詢問關閘去不去?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要2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許紹發,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516,根據第043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3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1240/1432/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去拱北關口,利害關係人說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鄭雄光,持澳門身份證編號502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689,根據第054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54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904/0520/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詢問乘客要去哪裡?乘客表示要去關口,即表示要12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百明,持澳門身份證編號509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603,根據第0034/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34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3733/0643/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二日詢問乘客要去哪裡?乘客回應要去北京路,利害關係人說要100元,乘客回應50元,最後利害關係人表示可以用50元之車資接他去北京路,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炳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654,根據第048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8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0409/0022/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詢問乘客去那裡,乘客說出目的地(帝濠),卻回答要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有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7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45,根據第018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8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687/112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喜來登酒店),隨即表示要15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袁玉屏,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986,根據第0120/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20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3744/0633/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去新八佰伴,利害關係人聽後說新八佰伴很近,自己走過去,如果要坐的話要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譚勁峰,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72,根據第0028/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28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584/0411/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答去銀河,利害關係人說100元你去不去?乘客覺得不合理便離開,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温文榜,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94,根據第0491/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91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1928/0243/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乘客上前詢問利害關係人拱北去不去,利害關係人卻表示要2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温文榜,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94,根據第041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1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0612/133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月九日乘客上前要求前往喜來登,利害關係人隨即表示要15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力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050,根據第049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9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155/0369/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詢問乘客去哪裡,知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要求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志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710,根據第040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40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0072/128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月八日乘客表示金龍酒店走不走? 利害關係人聽後要求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ERIC LEE,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9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08,根據第023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3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30/095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七月八日詢問乘客去哪裏,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首先回應不去,及後表示如要去的話收2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丹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5,根據第025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56/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38/094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出星際酒店後,利害關係人隨即表示一佰圓,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丹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85,根據第030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08/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39/094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八月十九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說出關口,利害關係人隨即向乘客表示“要二佰元,去唔去”,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澤全,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837,根據第035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50/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40/0947/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要去凱旋門,利害關係人便表示要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錦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57,根據第034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44/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22/094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威尼斯人),利害關係人隨即向乘客表示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譚偉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04,根據第034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48/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23/094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氹仔官也街),利害關係人隨即向乘客表示15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建挺,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61,根據第037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72/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24/095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關閘),利害關係人隨即向乘客表示15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譚煥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241,根據第0372/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372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0868/1391/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欲往何處,乘客表示去關閘,利害關係人表示要2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家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23,根據第0056/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56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9836/124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一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去銀河酒店,利害關係人表示要二百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鴻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623,根據第034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4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29/0955/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乘客告知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卻要求收取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家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895,根據第042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2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528/095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詢問乘客去哪裏,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收取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程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94,根據第017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7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4769/0552/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三月三日乘客表示要去橫琴口岸,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唐炳繼,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986,根據第0114/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14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6721/079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詢問的士站內乘客之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星際酒店),利害關係人卻表示要車資15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古錦義,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055,根據第0198/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98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5096/0872/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應去海天居,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健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79,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編號R307/DGT/F.C/2012 、根據第031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1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6976/0847/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北京街假日酒店),隨即向乘客表示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關榮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7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502,根據第0085/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85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6049/073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乘客詢問新世紀走不走,卻回應新年了要25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陸冠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454,根據第012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2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5173/059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三月十七日乘客說出目的地(寰宇豪庭), 隨即向乘客表示要3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17,根據第019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9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936/114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五月五日乘客詢問前往橫琴口岸,隨即向乘客表示要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17,根據第0267/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67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0390/131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詢問乘客目的地(銀河), 表示去銀河要150元不打錶,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錦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817,根據第015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15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9379/121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四月九日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卻要求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蕭國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2304,根據第0288/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288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5477/0929/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五月二日乘客上車表示去新世紀,利害關係人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遠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640,根據第002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2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4085/0715/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日當得知乘客往皇冠酒店,表示要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小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014,根據第0079/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079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1238/143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乘客詢問關閘去不去,卻回答要2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金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583,根據第0197/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97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4086/0716/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乘客表示去威尼斯人,卻表示要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洪輝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436,根據第0115/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115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6082/1014/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乘客詢問去皇家金堡需多少錢,利害關係人回答要100元,乘客再詢問去美高梅需多少錢,同樣回答要100元,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國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824,根據第0386/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386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822/1377/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乘客表示欲前往新葡京,聽後卻表示要150元車資 ,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教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29,根據第0049/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049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5473/0925/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詢問乘客目的地,當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1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卓偉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656,根據第0233/DGT/F.C/2013號實況筆錄及第0233B/DGT/F.C/2013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7024/1181/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詢問乘客去哪裏,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20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許不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75,根據第0338/DGT/F.C/2014號實況筆錄及第0338B/DGT/F.C/2014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8025/1382/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詢問乘客去哪裡,得知乘客目的地後,便要求5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勝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88,根據第06879/2012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080/083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駕駛MC-96-31之的士於接載乘客前往氹仔泉鴻花園時,乘客到達目的地,繳付車資後要求利害關係人提供收據遭到拒絕,並要求乘客下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四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余文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69,根據第01274/2014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2964/0536/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三月五日駕駛M-34-38之的士於巴波沙大馬路營業期間,沒有按乘客指示前往置地廣場並要求乘客下車,故本人於二○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逸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635,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443/SEADPM/2013P,通知編號2193/2013/C2P所載及根據第03816/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416/092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駕駛M-26-74之的士於外港碼頭接載乘客期間與乘客發生路線爭議,乘客要求前往二區警署報警解決事件,但利害關係人沒有按乘客要求前往台山二區警司處及停車等候警員到場,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龍俊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102,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228/SEADPM/2013P,通知編號403/2013/C2所載及根據本局投訴條碼編號1300010401之投訴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0571/0065/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一月十日在黑沙環接載投訴人共三人前往目的地期間,因未得投訴人同意情況下,將投訴人及其朋友送往二區警司處,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鄺兆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69,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356/SEADPM/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790/2013/CTM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0058/127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九月三日駕駛駕駛M-29-07之的士於廣州街營運期間,乘客表示前往高士德大馬路,但利害關係人不讓乘客上車,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60,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88/SEADPI/2013P,通知編號768/2013/DPA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6619/073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澳門國際機場臨時巴士站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乘客前往關閘口岸之行為,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鉅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80,根據第05809/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688/112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九月三日於亞利雅架圓形地得悉乘客目的地為氹仔後,作出拒絕接載,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建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960,根據第03875/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412/0916/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在星際酒店的士站詢問乘客且得悉前往青洲信廉花園後,以澳門不車,氹仔先車之理由拒絕接載乘客前往目的地,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洪輝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436,根據第04136/2012號投訴記錄及0279DGT/F.C/2012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413/0917/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威尼斯人度假村正門外馬路旁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前往氹仔漁村,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姚健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439,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2769/SEADPM/2013P,通知編號13183/2013/C3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00410/0024/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對要求前往筷子基之乘客索取300元作為車資,故代局長於二○一四年二月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海倫,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6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157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182/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652/2013/CTM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10162/129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在馬六甲街金龍酒店接載乘客前往港澳碼頭,向乘客表示需要100元車資之行為,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澤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778,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003/SEADT/2013P,檔案編號17,通知編號6513/2013/CTM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9060/1169/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在駕駛MN-23-15於城市日前地近壹號廣場營運期間,有乘客要求接載至格蘭酒店,利害關係人回覆須繳付澳門幣100元,但被警員截查揭發事件,利害關係人於本局進行聽證時亦稱承認事件,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偉山,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6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074,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717/2012/DPI,通知編號5974/2012/CPT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173/088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七月六日駕駛的士M-26-29於銀河酒店接載乘客前往新馬路期間,向乘客提出經西灣大橋及金沙酒店前往,但乘客拒絕,乘客要求經舊橋前往,但利害關係人要求多收20元車資才願接載,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42,根據第06445/2012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414/091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在永利酒店側門巴士站對出位置詢問乘客目的地且得悉為氹仔後,要求乘客支付100元車資之行為,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第05075/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689/1127/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八月七日在關閘廣場的士站接載乘客前往中華廣場,沒有行駛最短程路線前往目的地,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嘉敏,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234,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697/SEADPM/2013P,通知編號5776/2013/CI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771/1010/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駕駛的士M-22-81於新馬路近大豐銀行接載乘客前往鏡湖醫院期間,以粗言穢語責罵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容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20,根據第03945/2012及00201/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7169/0884/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駕駛的士M-30-97於金沙酒店接載乘客前往高士德大馬路中國銀行期間,以粗言穢語責罵乘客,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何添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500,根據第05214/2013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308512/1078/DGT/F.C/2013,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三年九月四日駕駛的士編號MA-64-06於葡京酒店接載乘客前往龍嵩街期間,沒有協助乘客搬運行李,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阮仲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12,根據第04123/2014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410105/1325/DGT/F.C/2014,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在接載乘客從關閘前往綠楊花園後,沒有按確實數目找續,故本人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該規章的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天,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地下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而違反第214/98/M號訓令之違法者,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e)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天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地下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
制徵收。
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天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及/或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間內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長
汪雲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