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徵收2017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豁免)
日期 : 02-12-2016
通 告
茲通知,本局將於二○一七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三月三十一日徵收二○一七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按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核准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四條第一款a)、b)、f)及h)項規定,屬於下列獲豁免該稅項的自然人及法人,請從速辦理豁免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申請手續:
- 於澳門設有代表處且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其成員的國際機構及組織;
- 獲澳門接受的外交實體或領事實體,但僅以互惠對待及作自用的情況為限;
- 公益法人及行政公益法人;
- 經特別法給予豁免的其他實體;
- 電動車輛之持有人;
按同一條第二款a)及b)項規定從事以下活動的人士:
- 集體運輸殘疾人士;
- 個別運輸殘疾人士,但該等人士須為具有相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無能力程度者,且車輛僅得為普通型號及汽缸容積不超過1600cc。
按以上規章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規章及任何特別法所定的豁免稅項的車輛所有人,均須向交通事務局車輛處遞交具說明理由的申請書,申請豁免是年的車輛使用牌照稅。
此外,倘有關車輛的狀況出現任何變更,尤其當車輛的擁有權已轉移;用途改變;非由擁有車輛的實體使用,或獲豁免的理由不再存在時,應儘速通知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