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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及安裝路口綜合偵測系統

日期 : 08-02-2017

公告

供應及安裝路口綜合偵測系統

1. 判給實體:行政長官。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供應及安裝路口綜合偵測系統。

4. 標的:合同標的旨在為交通事務局於指定地點供應及安裝路口綜合偵測系統,相關系統集衝紅燈違規偵測、超速違規偵測、車流量數據採集、車牌號碼識別、車型分類、車輛速度捕捉等功能於一身。工作中包括原有衝紅燈設備的拆除、新設備的供應、安裝、測試、保養及項目執行過程中所須進行的一切工作;工作同時須於指定地點供應及安裝視頻監察設備,以及編制圖則方案。

5.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6. 底價:不設底價。

7. 工作期:最長為360(三百六十)日。

8. 臨時擔保: $1,062,000.00(澳門幣壹佰零陸萬貳仟元正),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提供判給總價金的5%(百分之五)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投標者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從事與招標項目相關的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2017328日(星期)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五樓,交通事務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2017329日(星期)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或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500.00(澳門幣伍佰元正)。

14.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如下:

1)價格-佔40%;

2)系統設備的技術特性及規格-佔50%;

- 路口綜合偵測系統設備的設計及功能

- 設備組件的說明及技術規格 

- 路口綜合偵測系統的技術原理介紹和應用、以及本地適用性的依據

3)工作期-佔4%;

4)投標者背景-佔6%

- 團隊能力(安裝、測試、培訓、支援和保養)

- 投標者工作經驗(附件X表格一)

其中,價格採用下述方法進行得分計算 :

40 ×  Pmin ÷ P

上式中P代表每個投標者的報價;Pmin代表所有報價中的最低報價。

其中,工作期採用下述方法進行得分計算 :

4 ×  Dmin ÷ D

上述中D代表每個投標者所報的工作期;Dmin代表所報的工作期中的最短工作期。

14.1 於投標者的總分中,如 “系統設備的技術特性及規格”不能達到38分,投標書將不予考慮。

15. 附加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16. 投標者必須嚴格按照本招標案卷的要求編制及提交投標書,同時須特別注意招標方案第19條所述之投標書的不接納情況,如出現有關情況時,投標書將不被接納。

 

2017年 2 月 2 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 長

林 衍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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