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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5/DGT/DDGT/2012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17-09-2012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譚偉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04,根據第011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蘇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64,根據第013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胡家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3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43,根據第0015/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一月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黎栢標,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570,根據第0179/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79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兩名女乘客上車,乘客表示要去港澳碼頭,利害關係人向乘客揮手表示不去,乘客只好離開,此時另一名乘客進入車廂前座,利害關係人卻準備接載其離開,而利害關係人在實況筆錄中表示女乘客之目的地不順路交更,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志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108,根據第013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3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當乘客表示欲往華都,即駕駛的士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蕭澤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57,根據第017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73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當乘客表示要往海景,利害關係人揮一揮手且沒有接載乘客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00,根據第0165/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65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四月五日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當乘客表示要往高士德,便叫乘客乘搭另一部車並告之要交更,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葉漢洲,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967,根據第022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28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六月四日乘客進入車廂後,利害關係人首先詢問乘客到哪裡,當得知目的地,便要求乘客下車,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劍威,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4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449,根據第039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9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告之乘客要收工,但亦有詢問乘客目的地,得悉目的地為鏡湖一帶,沒有接載有關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卓華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260,根據第0425/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25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主動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要去新口岸金苑大廈,利害關係人便揮一揮手,沒有接載乘客及駕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少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52,根據第0309/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09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答要去高士德,卻向乘客說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炳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18,根據第0150/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50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表示要去蘭桂坊酒店,便向乘客揮手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志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108,根據第024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48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主動打開後車門且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表示欲去“財神”, 即回答“不去”便駕駛的士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管健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18,根據第0297/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97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要去祐漢,便向乘客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榮鑫,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997,根據第018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83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去關前正街,便表示不去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管健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18,根據第0390/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90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於不可以上客的地點接載乘客,當時亦已按下錶旗以計算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d)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管健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18,根據第R035/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04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回答目的地“銀河”,利害關係人卻回應“銀河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謝志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506,根據第039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93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兩名乘客(一男一女)上前欲乘坐利害關係人之的士,當乘客要求前往目的地(關閘),利害關係人便回答“二人要車資一百五十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家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29,根據第R0045/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23/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九月三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到關閘,利害關係人表示要8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巫云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06,根據第019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9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五月一日乘客告知利害關係人目的地後,利害關係人卻要求150元作為前往目的地之車資,而乘客要求按錶旗計算車資,利害關係人卻回應不可以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謝志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50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389/澳門警務廳/2011(通知編號9026/2011/CT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23時35分乘客於葡京酒店的士站要求利害關係人駕駛之黑色的士編號M-29-07接載到氹仔新濠鋒酒店,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聲稱須收取澳門幣一佰元車資才願接載到目的地,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64,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820/2010/DPI(通知編號8406/2010/CT)、本局投訴編號03480/2010所載,涉嫌於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在宋玉生圓形地新世紀士站接載乘客前往澳門圖書館途中,以粗言穢語乘客之違規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日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 長

     汪 雲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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