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規格
- 的士的載客量為五至九人,包括駕駛員座位及四至八客座,但第十四條所指之的士可設有少於四客座。
- 的士須設有以無鉛汽油、柴油或其他較環保的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發動的發動機或以電力為能源的驅動系統或油電混合的驅動系統。
- 如屬設有上款所指發動機之的士,須配備容積等於或大於一千五百立方厘米的汽缸。
- 的士的車身顏色須為黑色,車頂奶白色(編號RAL1015,light ivory),但經交通事務局許可的情況除外。
- 在車頂前方中央位置須安裝由交通事務局訂定之“的士”字樣的標誌,的士處於空車或候召狀態時,該標誌的照明須開啟。
- 在的士兩扇前門中央及兩側前方須分別髹上由交通事務局訂定之“的士”字樣和可運載的乘客數量的標誌,且不得被倘有的車身廣告遮蓋。
- 在的士前端須安裝由交通事務局訂定的、載有的士編號之的士識別牌。
- 如屬持有准照的公司之的士,須在兩扇前門髹上該公司的商業名稱,且不得被倘有的車身廣告遮蓋。
- 的士的車廂須至少具備四扇車門。
- 須在車廂內交通事務局指定的位置安裝能夠清晰展示的士駕駛員證的透明展示架,且其上印有車輛註冊號碼。
- 所有座位須安裝安全帶。
- 須在車廂內安裝空氣調節系統。
- 行李廂的大小須能容納至少兩個八十厘米乘六十厘米乘二十五厘米的旅行箱,但第十四條所指之的士除外。
- 的士須經常保養及保持清潔,以確保乘客的安全及舒適的條件。
(詳細內容請參閱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