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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6/DGT/DDGT/2012號通知 – 罰款

日期 : 17-09-2012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譚偉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04,根據第0011/DGT/F.C/2010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840/0604/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沒有在的士內顯眼處放置一張經具權限當局核准式樣之工作證,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黃健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79,根據第014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443/0532/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黃志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552,根據第0195/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902/0620/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五月一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故本人於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朱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42,根據第010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5594/0728/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楊錦輝,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95,根據第016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442/0531/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第0120/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895/0588/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麥志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053,根據第0119/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19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844/0598/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九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得知目的地後,卻拒絶接載,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萬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777,根據第008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08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3384/0362/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要去觀音堂,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不去,便開車離開,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錦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2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122,根據第0281/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及第R034/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7849/0965/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八月六日四名男女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把的士停下並打開後車門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欲往大三巴,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我部車不啱去」,便自行駕車離開,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金康荃,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921,根據第0333/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及第R041/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7985/0999/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欲往東望洋新街,利害關係人表示不載便駕車離開,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志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600,根據第002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028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337/0503/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得悉後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鄭俊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596,根據第0269/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69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6517/0810/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回答要去南岸花園,利害關係人表示該處太塞車,並要求乘客下車,而乘客亦再三要求接載,但利害關係人仍沒有接載,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玉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93,根據第015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5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334/0500/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得悉後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毛潤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4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987,根據第0410/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10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9380/1155/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主動詢問乘客前往哪裡,乘客回答要去機場,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表示要一百元,故本人於二○一二年二月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6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342,根據第0040/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及第R007/DGT/F.C/2010號稽查人員行動補充報告書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845/0599/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卻表示要求收取50元作為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巫云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806,根據第0248/DGT/F.C/2010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及第R023/DGT/F.C/2010號稽查人員行動補充報告書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5590/0724/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十月三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金沙),卻表示要收取澳門幣壹佰元作為到目的地之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洪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644,根據第027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73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7122/0871/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主動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目的地為「銀河」,便向乘客表示需要車資100元,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徐明昌,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386,根據第031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7841/0973/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的士以錶旗豎立著燈及沒有蓋上「暫停載客」牌的情況下駛經事發地點,有乘客在路旁等車,利害關係人接載了乘客後便把錶旗落下及駛離上址,當時乘客表示未聽到利害關係人告之事發地點不能上車,利害關係人事發時確實於不可以上客的地點接載乘客,當時亦已按下錶旗以計算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二年一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d)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黎鐵英,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135,根據第017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5589/0723/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乘客表示利害關係人沒有告知事發地點是不可以上客,而利害關係人亦承認並沒有告知乘客;利害關係人在清楚知道事發地點是不可上客的情況下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d)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韋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993,根據第005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5022/0634/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二月六日的士在營運期間,乘客上車後,已按下錶旗,利害關係人仍手持已點著之香煙,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h)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萬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777,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667/澳門警務廳/2011(通知書編號4230/11/C3)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679/0563/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金沙娛樂場對出之行車道,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拒絕接載乘客之違規行為,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勞培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688,根據第01540/2010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4837/0597/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在美高梅酒店正門不按排隊順序上客,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d)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范少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0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160,根據第00743/2011號投訴記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2803/0270/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駕駛黃的車輛編號MD-44-93接載乘客從澳門國際機場前往仔六棉酒家,到達目的地時車資為澳門幣23.5元,乘客攜帶了二件行李,行李附加費共6元,機場附加費5元,應付23.5+6+5=34.5元,而利害關係人要求乘客繳付45元,故多收10.5元,故本人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 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該規章的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地下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而違反第214/98/M號訓令之違法者,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e)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地下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及/或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間內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 長

        汪 雲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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