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
EN
主選單
通告

第002/DGT/DDGT/2013號通知 – 行使辯護權

日期 : 15-07-2013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作出通知,向下列涉嫌違法者提出控訴:

 

梁軒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50,根據第041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陳振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902,根據第033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黎柏標,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570,根據第045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陳忠紅,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5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5994,根據第0469/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未有按照有關規定於車內清楚展示專業工作證(的士)資料,該行為可能觸犯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根據同一條款,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盧深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3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906,根據第029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9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當乘客(第一批)揚手截車時,利害關係人將車停於乘客身旁,詢問乘客是否去關閘,乘客回答目的地(華都酒店),利害關係人聽後隨即將車開走,當車駛前,再與另一批乘客交談,同樣沒有接載乘客便開車離開,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程國本,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825,根據第0226/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26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七月三日詢問乘客往哪裡,乘客表示去威尼斯人,利害關係人表示要下班,不去了,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郭錦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78,根據第0188/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88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六月八日停車後,首先詢問乘客往哪裡,當得知乘客目的地,便表示要交更,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袁家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562,根據第R030/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220/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乘客揚手截車,利害關係人停車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表示去八佰伴,利害關係人則表示不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鴻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8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2623,根據第0180/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80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六月二日首先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出示一張印有皇庭海景酒店之巴士路線時間表之紙張並表示要去該處,利害關係人回應乘客很近,走過去都可以到達,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勝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410,根據第036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64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六日在行車道出口以慢車方式先後與兩批乘客交談,但沒有接載乘客,及後再詢問站在行車道出口彎位之第三批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去紅街市,利害關係人表示要收工不夠時間,然後駕車離開,沒有接載乘客,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朱偉信,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820,根據第R051/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411/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首先詢問去哪裡,得知目的地後,回應不去便駕車離去,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楊建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71,根據第026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6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得知乘客目的地後,要求100元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麥嘉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257,根據第0396/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96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兩名乘客揚手截車及表示要去關閘,利害關係人告之乘客如欲前往該目的地要1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高協甫,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8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269,根據第0367/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67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乘客要去新濠鋒,利害關係人表示要收取100元作車資,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方錫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1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42,根據第033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3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十日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表示要去關閘,利害關係人表示要收取150元車資,乘客以為是100元,利害關係人不願收取並堅持要150元才接載乘客到目的地,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方錫能,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1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20442,根據第0304/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304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詢問乘客去哪裡,然後   回應乘客過橋要3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江振朋,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118,根據第0402/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402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兩名乘客截車,利害關係人把的士停在乘客身旁,乘客表示要去澳門塔,利害關係人回答乘客不去,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表示給一百元,利害關係人便打開車門讓乘客進入的士,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劉東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286,根據第043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34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主動詢問目的地,乘客說出目的地(八佰伴),利害關係人聽到目的地後表示不打錶,50元,該行為可能觸犯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之《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黃容沛,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9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620,根據第06421//2012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萬利酒店門口對出位置駕駛車輛編號M-30-97之的士接載乘客前往十六浦附近的豆撈火鍋店,經過英皇酒店、八佰伴、觀光塔、媽祖廟才到達豆撈火鍋店,車資高達四十元,車資收據顯示總公里5.02,車資40元;比較本局測量之最短路線車資,總公里相差5.02-2.48=2.54,車資相差40-25=15元,總公里超過最短路線的兩倍,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余偉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52,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523/2012/DPI(通知編號567/2012/DPA)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在駕駛黃的MC-96-36期間有乘客於澳門國際機場要求接載至新葡京酒店,利害關係人要求乘客繳付澳門幣200元,乘客認為收費昂貴是否可以只付100元,但利害關係人以手勢表示不載,隨即一名警員到達現場揭發事件,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余偉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29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52,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2234/DT、檔案編號17、 (通知編號2234/2012/CTM)所載,涉嫌於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在路氹連貫公路威尼斯人東翼接載乘客前往葡京酒店,向乘客收取100元車資之行為,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林均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746,根據第06955//2011號投訴所載,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於駕駛的士M-23-55於港澳碼頭接載乘客前往三層樓街,沒有協助乘客安放及提取其在行李箱之行李,該行為可能觸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而根據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g)項,可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領取相關控訴書,並可查閱有關卷宗。同時,上述人士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日內提交書面辯護。

 

涉嫌違法者未如期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局長

             汪雲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