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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第003/DGT/DDGT/2013號通知 – 罰款

日期 : 15-07-2013

 

鑒於無法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產生處罰性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人根據該法典第六十八條b)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五)項的規定,通知下列違法者相關處罰決定:

 

譚偉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04,根據第011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9805/1247/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八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蘇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64,根據第013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9804/1248/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在駕駛的士作營運工作期間,擺放在車內之專業工作證(的士)未有貼上有效之年度印花,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第214/98/M號訓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故根據同一條款,科處罰款澳門幣五百元(MOP500.00)。

    

阮協星,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3014,根據第0165/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65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8630/0829/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主動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新濠鋒),便要求乘客落車,顯示事發時確曾在詢問完乘客目的地後,再作出拒絕接載乘客之行為事實,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少傑,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2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452,根據第0309/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09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9505/1197/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答要去高士德,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說不去,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炳連,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318,根據第0150/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50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9806/1246/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表示要去蘭桂坊酒店,便向乘客揮手表示不去,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黎柏標,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4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570,根據第0179/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79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0203/0004/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兩名女乘客上車,表示要去港澳碼頭,利害關係人向乘客揮手表示不去,乘客只好離開,此時另一名乘客進入車廂前座,利害關係人卻準備接載其離開,而利害關係人在實況筆錄中表示女乘客之目的地不順路交更,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吳光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15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072,根據第009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9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7739/0711/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在得知目的地後,回應夠鐘交更趕不及,便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蕭澤明,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8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057,根據第017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73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0197/0009/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當乘客表示要往海景,利害關係人揮一揮手沒有接載乘客便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志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108,根據第0132/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32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0200/0007/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主動詢問乘客去哪裡,當乘客表示欲往華都,利害關係人即駕駛的士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梁志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5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6108,根據第0248/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48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9506/1196/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主動打開後車門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表示欲去“財神”,即回答不去,便駕駛的士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管健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18,根據第0297/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297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9499/1207/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詢問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要去祐漢,便向乘客表示不去,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榮鑫,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997,根據第018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183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0202/0005/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詢問車外之乘客欲往哪裡,乘客回答去關前正街,便表示不去及離開,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清源,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1134,根據第022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2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8917/0899/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詢問乘客欲往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噴水池),隨即駕車離開,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鄧錦茂,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35,根據第0374/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74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0193/0026/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將車停下詢問去哪裡,在得知目的地後,卻回應要交更,便駕車離去,故本人於二○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游江中,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47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08,根據第0037/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37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2718/0397/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主動詢問乘客目的地,當乘客說出目的地(大三巴),卻回應不去,故本人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蕭志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82,根據第0011/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011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2562/0371/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一月八日先詢問乘客目的地,當得知目的地卻回應不去,故本人於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李錦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77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10,根據第R020/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143/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4703/0576/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詢問乘客去哪裡,乘客回答新葡京,利害關係人便回答要交班及打開車門要求乘客下車,故本人於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結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65,根據第R013/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97/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4700/0579/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說出目的地(聯邦),便回答不夠時間而沒有接載乘客,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f)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蕭志波,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6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182,根據第R007/DGT/F.C/2012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059/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2707/0408/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乘客表示   目的地後,卻要求50元車資,而乘客亦曾詢問利害關係人原本要多少車資,當得知要雙倍後,利害關係人卻降低為40元,故本人於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程國本,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0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825,根據第0159/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159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7740/0710/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在詢問及得知乘客目的地後,卻要求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管健雄,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2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718,根據第R035/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04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9501/1205/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詢問乘客去那裡,當乘客回答目的地(銀河),卻回應(銀河)要150元,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謝志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506,根據第0393/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393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9507/1195/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兩名乘客(一男一女)上前欲乘坐的士,當乘客向利害關係人要求前往目的地(關閘),利害關係人便回答要車資一百五十元,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家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90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029,根據第R0045/DGT/F.C/2011號稽查人員補充報告表及第0323/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9198/1106/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九月三日乘客走到利害關係人之的士車旁,利害關係人打開車窗詢問乘客目的地,乘客表示到關閘,利害關係人表示要80元,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馮結良,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2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8365,根據第0415/DGT/F.C/2011號實況筆錄及第0415B/DGT/F.C/2011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0986/0146/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乘客詢問去不去港澳碼頭,利害關係人回應要一百元,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張頌恆,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113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0602,根據第0243/DGT/F.C/2012號實況筆錄及第0243B/DGT/F.C/2012號的士乘客實況筆錄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0680/1119/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七月十四日首先詢問目的地,乘客便遞上電話讓利害關係人查看,但利害關係人卻表示字體太小,乘客便即時將字體放大並告知目的地,而利害關係人亦回應知道是那裡,但卻表示要過橋,需收取100元車資,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謝志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376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4506,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389/澳門警務廳/2011(通知編號9026/2011/CI)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00088/1286/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乘客於葡京酒店的士站要求利害關係人駕駛的黑色的士編號M-29-07接載到氹仔新濠鋒酒店,利害關係人向乘客聲稱須收取澳門幣一佰元車資才願接載到目的地,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 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陳敬南,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11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9712,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1285/澳門警務廳/2012(通知編號10793/12/C3)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211906/1281/DGT/F.C/2012,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駕駛的士M-39-86於新濠天地娛樂場門外接載乘客前往凱旋門娛樂場,到達目的地時要求乘客繳付車資澳門幣100元,沒有按錶收費,故本人於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三款 a)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蘇容添,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4XXX(X),專業工作證(的士)編號17164,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函編號820/2010/DPI(通知編號8406/2010/CT)所載,控訴書編號為1108459/1046/DGT/F.C/2011,有關利害關係人於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在宋玉生圓形地新世紀巴士站接載乘客前往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途中,以粗言穢語乘客之違規行為,故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罰款批示,因上述利害關係人違反《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一款 h)項的規定,故根據該規章十四條第一款g)項,科處罰款澳門幣壹千元(MOP1,000.00)。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該規章的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地下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而違反第214/98/M號訓令之違法者,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e)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本局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地下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罰款,否則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依法進行強制徵收。

 

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及/或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間內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如須查閱卷宗或領取有關罰款憑單,可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本局交通管理廳運輸管理處或致電8795 0622查詢。

 

 

         局長 

         汪雲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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