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二○一六年度車輛檢驗
日期 : 30-12-2015
二○一六年度車輛檢驗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五條、《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條、經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除外)、第十一條及三月七日第52/94/M號訓令之有關規定,所有須接受年度定期檢驗之車輛,應於二○一六年一月四日起,按照下列時間表在本局汽車檢驗中心(位於何賢紳士大馬路)接受檢驗。車輛使用通行稅標貼內載有須接受年度定期檢驗之期限,該標貼亦作為定期檢驗之首次通知。
載貨輕、重型電單車及出租重型電單車 |
2016年1月4日至1月29日 |
載貨三輪電單車 |
2016年1月4日至1月29日 |
從初檢獲分配註冊編號之日起計已屆十年之政府輕型汽車 |
2016年1月4日至3月31日 |
政府半掛車 |
2016年2月1日至2月29日 |
政府重型汽車;政府之輕、重型貨車;政府之輕、重型客貨車及多於九座位(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之政府客車 |
2016年1月4日至6月30日 |
從初檢獲分配註冊編號之日起計已屆十年之政府輕、重型電單車 |
2016年2月1日至2月29日 |
特殊定檢車輛(包括輕、重型汽車及電單車或其它車輛) |
2016年1月4日至12月30日 |
校車 |
2016年8月1日至 8月31日 |
三輪腳踏車 |
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 |
工業機械(包括政府工業機械車) |
2016年1月4日至1月29日 |
教練車(包括輕、重型汽車及電單車) |
2016年1月4日至3月31日 |
的士(俗稱黑的) |
2016年9月1日至12月30日 |
半掛車 |
201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
機動車輛稅豁免之車輛定期檢驗 |
2016年1月4日至12月30日 |
無司機之出租輕型汽車、多於九座位(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之客車、旅遊車、用作公共服務之大型客車、貨車、客貨車、牽引車、掛車及混凝土拌合車(將在徵收車輛通行稅時發出之首次通知內載明) |
2016年1月4日至12月30日 |
從初檢獲分配註冊編號之日起計已屆十年之車輛(包括輕型汽車及輕、重型電單車) |
2016年1月4日至12月30日 |
備註:
由二○一六年一月四日起,市民可透過交通事務局網頁或致電市民服務熱線 88666363進行預約。
局長
林衍新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