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
EN
主選單
通告

通告 - 二○一六年度車輛檢驗

日期 : 30-12-2015

二○一六年度車輛檢驗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五條、《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條、經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除外)、第十一條及三月七日第52/94/M號訓令之有關規定,所有須接受年度定期檢驗之車輛,應於二○一六年一月四日起,按照下列時間表在本局汽車檢驗中心(位於何賢紳士大馬路)接受檢驗。車輛使用通行稅標貼內載有須接受年度定期檢驗之期限,該標貼亦作為定期檢驗之首次通知。

 

載貨輕、重型電單車及出租重型電單車

2016年1月4日至1月29日

載貨三輪電單車

2016年1月4日至1月29日

從初檢獲分配註冊編號之日起計已屆十年之政府輕型汽車

2016年1月4日至3月31日

政府半掛車

2016年2月1日至2月29日

政府重型汽車;政府之輕、重型貨車;政府之輕、重型客貨車及多於九座位(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之政府客車

2016年1月4日至6月30日

從初檢獲分配註冊編號之日起計已屆十年之政府輕、重型電單車

2016年2月1日至2月29日

特殊定檢車輛(包括輕、重型汽車及電單車或其它車輛)

2016年1月4日至12月30日

校車

2016年8月1日至 8月31日

三輪腳踏車

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工業機械(包括政府工業機械車)

2016年1月4日至1月29日

教練車(包括輕、重型汽車及電單車)

2016年1月4日至3月31日

的士(俗稱黑的)

2016年9月1日至12月30日

半掛車

201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機動車輛稅豁免之車輛定期檢驗

2016年1月4日至12月30日

無司機之出租輕型汽車、多於九座位(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之客車、旅遊車、用作公共服務之大型客車、貨車、客貨車、牽引車、掛車及混凝土拌合車(將在徵收車輛通行稅時發出之首次通知內載明)

2016年1月4日至12月30日

從初檢獲分配註冊編號之日起計已屆十年之車輛(包括輕型汽車及輕、重型電單車)

2016年1月4日至12月30日

 

備註:

  1. 上述時間表只作參考,確實車檢編排期限已載於車輛使用通行稅標貼內。市民亦可透過交通指南、城市指南資訊亭及交通事務局網頁查閱。
  2. 在送交車輛檢驗期間,有關人士應帶備車輛登記摺、所有權登記憑證(電單車除外)、有效保險卡、上一年度檢驗表(首次安排進行年檢車輛除外)。如屬的士,還須出示有關牌照。

 由二○一六年一月四日起,市民可透過交通事務局網頁或致電市民服務熱線 88666363進行預約。

 

 

局長

林衍新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