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
EN
主選單
通告

通告 - 徵收車輛使用牌照稅

日期 : 30-12-2015

茲通知,交通事務局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十八)項、第三十條及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七條的規定,於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徵收二○一六年度汽車、輕型摩托車、重型摩托車及工業機器車的使用牌照稅。

繳納稅款時,應出示車輛登記摺正本以確認車輛資料。市民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以下地點繳納稅款:

 

一、 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   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三樓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   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二、交通事務局網上電子繳費網站 https://epay.dsat.gov.mo

 

三、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交通事務專區

 

四、銀行(倘於下列任一銀行以支票納稅,只可使用同一銀行的支票) 

-   中國銀行(33間分行)

-   大豐銀行(25間分行)

-   澳門商業銀行(14間分行)

-   大西洋銀行(17間分行,不包括總行)

-   華僑永亨銀行(13間分行)

-   匯業銀行(8間分行)

-   澳門國際銀行(5間分行)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澳門分行(總行)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18間分行)

 

五、財政局 

-  財政局大樓

-  北區接待中心

-  氹仔接待中心

-  龍成收納處

 

 

六、郵政局

 

徵收車輛使用牌照稅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郵政總局

09:00 ~ 18:00

09:00 ~ 12:00

紅街市郵政分局

09:00 ~ 17:00

09:00 ~ 12:00

濠景郵政分局

10:00 ~ 18:00

10:00 ~ 13:00

望廈郵政分局

09:00 ~ 13:30

15:00 ~ 16:45

09:00 ~ 13:30

15:00 ~ 16:30

---

海洋花園郵政分局

12:00 ~ 18:00

---

文化中心郵政分局

12:00 ~ 18:00

---

石排灣郵政分局

12:00 ~ 18:00

 

通訊博物館商店

星期一至星期日  

09:00 ~ 16:30

 

在指定期限過後,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後的六十天內繳納稅款者,除須額外徵收遲延利息以及等於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外,還須科處相等於稅款雙倍的罰款,並只可在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付;倘在六十天繳稅補充期限過後仍未繳納上述款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或地方行駛或停泊,則本局會將欠稅卷宗送交財政局進行強制徵收。

不繳納稅款而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者,須徵收相當於欠稅金額三倍的罰款。

 

局長

林衍新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