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2026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
日期 : 16-12-2025
茲通知,根據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並經第24/2024號法律及第19/2021號法律修改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七條,交通事務局於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結算二○二六年度本澳註冊的機動車輛及工業機械之使用牌照稅(下稱行車稅)。
納稅主體於上述期間內可透過網上(交通事務局網上服務、“澳門出行”App、“一戶通”/ “商社通”網站或App)、自助服務機繳納行車稅,或於辦公時間親臨交通事務局、市政署或財政局轄下指定地點繳納。詳情可瀏覽交通事務局二○二六年度行車稅專頁https://www.dsat.gov.mo/dsat/subpage.aspx?a_id=1765356752。
根據第24/2024號法律核准的《稅務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在上述法定期限過後,即二○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的六十天內繳納行車稅者,須額外支付遲延利息以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過後仍未繳納行車稅、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或地方行駛或停泊,將由財政局進行強制徵收。
根據《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在所規定期間內欠繳行車稅者,可被科處相等於稅款兩倍的罰款,倘使用及享用有關車輛,而未繳付應繳行車稅者,可被科處相當於稅款三倍的罰款。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屬於下列獲豁免繳納行車稅的自然人及法人,請於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辦理申請豁免的手續,如未適時提交申請者視為未繳納當年度行車稅。
此外,倘有關獲豁免繳納行車稅的車輛狀況出現任何變更,尤其當車輛的所有權已轉移、用途改變、非由擁有車輛的實體使用、或獲豁免的其他理由不再存在時,應儘速通知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