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逾期繳納2026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
日期 : 14-05-2026
根據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並經第24/2024號法律及第19/2021號法律修改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七條規定,交通事務局於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結算二○二六年度本澳註冊的機動車輛及工業機械之使用牌照稅(下稱行車稅),納稅主體須於上述法定期間內繳納行車稅。
上述法定繳納期間現已屆滿,請逾期者儘快繳納。根據第24/2024號法律核准的《稅務法典》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在上述法定期限過後,即二○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的六十天內繳納行車稅者,須額外支付遲延利息以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過後,如仍未繳納行車稅、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即發生滯納,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或地方行駛或停泊,將由財政局進行強制徵收。
另根據《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在所規定期間內欠繳行車稅者,可被科處相等於稅款兩倍的罰款,倘使用及享用有關車輛,而未繳付應繳行車稅者,可被科處相當於稅款三倍的罰款。
局長
鄭岳威
二○二六年五月七日